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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对契约自由原则干预的适当性(上)

论法律对契约自由原则干预的适当性(上)



对贵州立法叫停“开瓶费”的透析

The propriety of the intervention with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by law



analysis of prohibiting the “corkage fee” by an act of Guizhou

胡西武


【摘要】本文以“开瓶费”纠纷及争议入手,介绍了相关方面的争议焦点,并通过剖析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叫停“开瓶费”,初步阐释了契约自由原则的源起和内涵以及其与法律干预的辩证关系,进而对法律干预契约自由的适当性进行了探究,以期找寻一条实现契约自由与适度干预相结合的现实路径。解决法律干预与契约自由之间的矛盾,关键在于把握法律干预的“度”,具体来讲,就是要从三个方面去掌控。即合理评估法律干预的事由,确认法律干预的必要性;谨慎控制法律干预的力度,注意法律干预的合理性;正确估量法律干预的条件,把握法律干预的适时性。
【全文】
  
  导  言

  
  没有契约自由,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没有国家的适度干预,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契约自由和市场经济秩序。因为“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 [1]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参加者由于追求眼前的个体的利益,往往会引发市场主体行为的盲目性、局部性,以至还有大量的虚作或违约行为的发生。这些违法行为,有时会危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甚至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合同行为进行一定的干预是完全必要的。没有这种干预,势必会导致滥用合同自由以及发生各种违法情况,从而也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国家对此进行必要的干预是很正常的。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应当是适度的,而不是无限制的;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

  
  本文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6年11月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叫停“开瓶费”为入口,通过剖析“开瓶费”引发的有关争议,以及对“开瓶费”的立法干预,来探寻如何保持法律对契约自由原则干预的适当性,恰当把握契约自由与与法律限制的“度”,以尽可能发挥其各自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章 “开瓶费”纠纷及问题

  
  所谓“开瓶费”,是指酒店对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的一种服务费。近年来,关于该不该收“开瓶费”的理论争议越来越热烈,而且在处理“开瓶费”的问题上,相关各方都在积极谋求有利于已方的解决方式。

  
  第一节 “开瓶费”争议的源起

  
  从2001年7月,广州市民曲连吉状告酒楼收取 “开瓶费”,到2002年5月,中国旅游饭店协会颁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到2006年12月,甘肃省物价局公开叫停省烹饪协会和省消费者协会收取“开瓶费”的倡议,再到2007年2月,贵州省立法叫停“开瓶费”, “开瓶费”之争一浪高过一浪,解决争议的举措办法也纷纷出台。

  
  一、“开瓶费”纠纷引起争议

  
  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2001年7月15日,广州市民曲连吉先生到白云区某酒楼吃饭,被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认为酒楼严重侵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20元开瓶费,赔偿20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当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不予支持原告曲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曲先生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又上诉至市中院。2002年1月,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起案件成为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2]

  
  无独有偶。2006年9月,北京的王子英先生与湘水之珠大酒楼也打起了“开瓶费”官司,所不同的是,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更为广泛的关注与议论。

  
  2006年9月13日王子英自带一瓶白酒在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就在结账时酒楼向他收了100元的开瓶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酒楼拒绝还款。一气之下,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开瓶费属不当得利,判定涉案酒店全额返还市民王先生100元。这起官司的判决立即在全国的餐饮行业激起了轩然大波。

  
  同年12月24日,温州23家酒店发联合声明:2007年元旦起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酒楼消费;12月27日下午,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紧急召集百余名餐饮企业代表举行座谈会,商家纷纷表示坚持谢绝自带酒水;败诉的湘水之珠大酒楼则表示将继续上诉,并仍将收取“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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