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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对契约自由原则干预的适当性(上)

  
  一、市场调节模式

  
  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行为必然会受到市场规律的调节,通过市场调节和市场竞争,必然会促使经营者加强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规范经营行为。从“开瓶费”来看,首先要看市场是否接受这种经营行为。如果市场不接受,经营者会自觉地调整这种经营行为或方式。因为餐饮业是一个充分市场化的行业而不是垄断行业,市场竞争这只“无形之手”,同样可以调整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自带酒水难题。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曾做过一项调查,如果你遇到收取服务费或者是开瓶费你会怎样选择?58%的表示,凑合吃,下次不来了;33%的则不在这家吃,选择别的饭店,两项共有91%的人是换地方。而经营饭店的经营者最怕的就是没有回头客。在高额的“开瓶费”和回头客大量流失之间,经营者会根据市场做出适当的估量和选择。[10]

  
  二、行业协调模式

  
  各行业协会可以在充分听取商家和消费者的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双方利益,采取公开声明或联合公告的形式,就某项经营行为作出规范,调整经营权和消费者权益的矛盾,使之趋于合理。2006年10月,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和成都市消协联合推出了《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该《规范》第20条对“开瓶费”问题作了如下规定:餐饮企业应该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11]

  
  三、行政干预模式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监督主体之一,可以对辖区内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2006年12月,甘肃省物价局致函省烹饪协会和省消费者协会,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擅自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属明显的价格违纪行为。”[12]叫停了上述两个协会联合发出的有关酒店可以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加收每瓶30元服务费的倡议书。2007年月12月,商务部制定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也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13]

  
  四、个案裁判模式

  
  个别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引起纠纷或争议的,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个别解决。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在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被酒楼收取100元开瓶服务费后,经交涉未果,遂诉诸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称,湘水之珠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100元开瓶服务费。[14]

  
  五、立法规范模式

  
  2006年11月,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5]

  
  小结:上述对“开瓶费”纠纷的解决方式,立足于该不该收取的角度,试图借助各种独立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的中介力量,通过各种方式给予明确答复。但是由于各种力量所处立场不同,其得出的结论必然不一,致使“开瓶费”的争论至今难以有所定论。其实要彻底解决好这个问题,应当把这个决定权交给经营者和消费者,让当事人去协商和约定。

  
  第三节 “开瓶费”纠纷与契约自由的法理剖析

  
  在“开瓶费”争议中,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双方当事人。亚当?斯密说:“没有谁比个人更有资格对他们的事务做出判断。政府和法律试图指导个人如何去运用他们自己的财富,这不仅是自寻烦恼的关注,是最不需要政府关注的问题,而且是篡夺了任何人都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人或者委托给任何委员会或者参议院的权力。”[16]“开瓶费”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只要双方意思表达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契约就合法有效。

  
  一、经营者有经营自主权

  
  餐饮业并非社会福利行业,提供的不是垄断性、独占性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并非强制缔约的公共行业范围,经营者没有免费提供“开瓶”服务的义务。因此,经营者“可以谢绝”也可以“接受”自带酒水。《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目前,“开瓶费”或酒水服务费属市场调节价格,并未列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目录,因此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依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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