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基本含义
契约自由与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并称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所谓自由,哲学家康德认为:“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的人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24]契约法是近代私法发展的核心,被认为是中立地迫使双方履行合同的法律制度。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的核心部分,就如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所指出的:“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25]按照意思自治的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这一原则在整个私法领域,如婚姻、遗嘱、契约等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体现在契约法上就是契约自由的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本质是,当事人对与契约有关一切事项都有选择的决定的自由,契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基于当事人的自由而产生时,才应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英国著名的契约法学者阿蒂亚的理论,契约自由的思想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其次,契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26]契约自由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判断基础之上,即认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没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能力或权力。所以,每个人对于自己所参与的法律关系,都有充分的自由加以选择,社会成员相互间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建立法律关系。
对“开瓶费”纠纷中的当事人而言,契约自由意味着,双方都有选择决定是否达成交易的自由,都有按自己的意志与对方建立相应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
契约自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这是最大的自由选择权,即任何人均能自由决定是否要成立一定的契约,不受缔约或不缔约的强制。
2、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约和不与谁缔约的自由。
3、契约形式的选择自由。缔约当事人对契约的形式可以协商一致决定,法律不得强制当事人采用固定的契约形式。
4、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契约内容自由,为契约自由的灵魂”, [27]即使契约有严重的不公平,如果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强制力。
5、变更自由。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合意的方式就契约的给付方式、标的物、价金、债之关系的转移等事项进行调整,此乃契约自由原则的当然内涵。
6、终结契约的自由。随着情势的改变,契约的继续履行不再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甚至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益,当事人可以合意解除或终止契约的自由。
体现在“开瓶费”中的契约自由,其内容包括经营者享有是否收取“开瓶费”、是否针对特定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以及收取多少“开瓶费”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是否接受“开瓶费”、是否接受特定酒店“开瓶费”以及承担多少“开瓶费”的自由。此外,双方还享有变更契约内容、终止契约履行和决定契约形式的权利和自由。
三、契约自由原则的制度基础
为了保证契约自由原则的落实,有必要确定相应的制度。契约自由原则的制度基础有二:一是契约神圣,二是契约相对性。
契约神圣是指既然契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订立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是神圣的,应当由法院保证其履行,当事人不得违反。契约的神圣性要求法院不得直接地或者间接地改变当事人订立的契约,契约一经成立,当事人就有排除和拒绝公共权力干预的权利,即使由于情势变更而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现严重的不平等时,法院也不得变更契约的内容。依据同样的规则,立法上的变化,也不能对契约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契约可以违背“新颁布的法律即刻生效”的原则,继续按照契约成立时所依据的法律发生效力。因为,如果将契约置于新的法律的支配之下,亦即让合同按照新的法律发生效力,无异于对合同进行间接修改。[28]
契约的相对性也是契约自由制度保障,它是指契约效力的相对性。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其基本含义是:非契约当事人不得请求契约权利,也不必承担契约义务。如果没有契约相对性理论,就不会有意思自治或契约自由,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体系。因为只有把因意思约定而产生的效力严格限制在参与约定的人之间时,才会被认为是符合法律秩序的,才会被赋予自治或自由。正是由于这种严格的相对性,古典契约理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才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和尊重,并被推崇为私法的基本原则。既然契约的权利义务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故只有表示愿意接受契约约束的当事人才受契约的约束,而其效力不能及于未加入契约关系的第三人。如果让双方的自由约定约束第三人,将可能导致自由权利的滥用。“结果自负”是保障契约自由实现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