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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对契约自由原则干预的适当性(上)

  
  小结:契约建立在缔约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之上,在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法律同样的约束力。正是因为这种“准法律”的特性,契约内在地排斥了法律和他人的不必要的干涉。因此,“立法者不得为当事人订立契约”、“法官不得为当事人订立契约”,就成为古典契约理论的核心内容。按照契约自由的理念,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意思一致基础上一旦达成了“开瓶费”合约,就获得了和法律同等的效力,法律和他人均应尊重合约,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节 现代社会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发展

  
  进入20世纪后,契约自由原则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有了新的表现形式。梁慧星先生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理念归结为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29]这种转变在契约法上反映得尤为典型。为了实质正义,各国纷纷对契约自由原则实行了种种限制,使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达到平衡,形式正义逐步向实质正义转变。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

  
  自由和正义是人类追求的两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在这两个价值目标中,近代契约中突出的表现出“厚此薄彼”的特征,即对契约自由无限向往,而对契约正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置之不理。现代契约模式开始对契约自由的适用进行限制,以求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法律的正义观,体现在契约法中,就是契约正义。在18、19世纪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古典契约理论框架下,“契约即公正”,契约正义表现为契约自由,为契约自由所兼容。古典契约理论建立的一个假定的前提就是:忽略人的个体差异性而将其视为“抽象的一般人之人”。从这一抽象的假设的前提就可以看出,古典契约理论下的契约正义只是正义的外衣,而没有实质的内涵的。个体差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在市场上自由地、残酷地竞争着,最终导致贫富的分化,这促使人们再一次的寻求契约正义的本质。于是,契约正义在20世纪出现新的诊释:一种正义的契约制度应该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来改善那些拥有最少的权力、机会、收入和财富的“最不利者”的处境,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因此,现代契约正义实际上是一种抽象性目标原则,它以限制契约自由、弥补其弊端的姿态登上舞台。它一方面要求契约当事人缔约和履约时,要考虑个人利益,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求在认识到缔约双方的缔约能力存在着差别,在制度设计时平衡双方交易的利益,从而达到对弱者的保护,进而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正是“自由缔结的契约即为公正”的这一理念使人们将契约自由奉为神圣,也正是对契约自由权利的滥用造成对契约正义的违反,导致了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一部契约自由发展的历史,也是契约正义发展的历史。

  
  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迫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这种契约虽然是表现为双方契约自由,但是这种契约自由与社会正义相违背,法律就有必要对契约自由进行干预。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就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从形式自由到实质自由转变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把正义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种。形式正义与法的普遍性相联系,它要求对所有人平等执行法律和制度,而不管法的实质、原则如何,给予人们机会平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不同,它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给予人们结果的公平。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保证了市场参与者之间自由竞争和平等的地位,使每个人完全拥有对自己事务的决策权,不受政府和其他外力的干预。这个时期,政府对契约自由的保护体现了缔结社会契约所有人意志。自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时期,随之古典契约法陷入全面危机,因为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在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信息收集能力、判断能力等方面存在着差距。缺乏实质上的平等,契约自由只能是使契约成为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对方之上的工具,从而导致贫富的急剧分化和社会的动荡不安,在事实上形成了对契约正义的违背。在古典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发生动摇的情况下,契约自由正在脱离其内核或正在走向其反面。这个时期的政府,就有义务也有权力为大量的缔约者——处于弱势的群体提供特别的保护,以使他们重新回到实质的自由上去,从而使契约的双方有一个更为平等的基础,使契约真正体现一种公平的合意。现代社会对契约自由的种种干预,与其说是一种限制,勿宁说是一种矫正或保护。因为这种限制与干预,虽然说从形式上契约不那么自由了,但却处处体现了对契约实质自由的追求。

  
  在“开瓶费”纠纷中,和消费者相比,酒店的经营者在产品质量、价格定位、服务提供上具有较大的绝对优势,存在着欺骗消费、隐瞒信息、强制交易的可能性,表面上二者之间的契约是平等的、自由的,而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实际上并不平等、并不自由。法律此时对契约自由的正当干预,正是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对契约实质自由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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