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通过法院判例的形式不断扩大性骚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让雇主承担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责任,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也起得了明显的效果。80年代中后期,许多国家陆续效仿美国,通过立法来制裁性骚扰。1984年,澳大利亚颁布了联邦《性歧视法》;1987年和1991年,新西兰分别在《劳工关系法》和《雇佣
合同法》中就性骚扰问题规定了特别条款;1989年,西班牙政府通过法规,以保护女雇员免受性骚扰;1991年,瑞典通过的《平等机会法》作出新的规定,要求雇主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采取措施。1995年,香港制定了《性别歧视条例》,同年,菲律宾颁布了《菲律宾反性骚扰法》,1999年,日本先后颁布了《性骚扰禁止条例》和《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修订法案,除此以外,英国、法国、加拿大、比利时等国也先后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2001年6月7日,欧盟委员会曾提出过一项关于惩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性骚扰”的立法草案,建议欧盟15国对性骚扰制定共同的标准。台湾“内政部”也于2001年拟订了《性骚扰防治法》(草案)。据统计,世界上有27个国家通过了防止性骚扰法律。[26]
麦金侬在1977年出版的一本题为《对工作妇女的性骚扰》的书中序言中指出,迄今为止,性骚扰还是难于想象的。这就是说,她认为立法和司法至今并未将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定为性别歧视,该书出版后七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不仅一致认为性骚扰是对联邦反歧视法的违反,而且还认为,雇主不制止其监管人员对其他雇员的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也应受罚。[27]据法国《新观察家》周刊今年1月11日的文章,“性骚扰”概念“已被整个西方所接受”。从麦金侬提出性骚扰概念到现在也不过三十多年的时间,性骚扰从一种理论学说变成法律实践,从美国走向世界,表现出勃勃的生命力,不是因为麦金侬的天才学说,而是性骚扰现象在世界普遍存在,也在于世界上对女性的权利日益尊重。研究性骚扰概念的起源和发展,会让我们对性骚扰概念的本质有更深入的了解。
【作者简介】
张绍明,武汉律师,法律硕士,代理过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等多件有影响案件,对
公司法、侵权法、
劳动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过首部系统研究性骚扰问题的法律专著《反击性骚扰》,现担任武汉十余家中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注释】 什么是女性主义(feminism)?此处译作“女性主义”而不用惯常的“女权主义”原因有二:其一,在英语里,该词既指女权理论,又指女权运动,实践与学院的理论研究不完全吻合,此文中主要涉及理论,故用“女性主义”而不用“女权主义”,以作区分;其二,“女权”一词容易给人一种错误印象,似乎这些权利是妇女的特权,其实它们不过是与男性同样的基本权利。由女权主义(womens rights)过渡到女性主义,其实是妇女运动由第一波发展为第二波的结果。见张立平:《当代美国女性主义思潮述评》,载《美国研究》,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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