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谁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依照现有法律,我们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目前好象还没有孱弱的公民站出来,这是一种奇怪的现象。我们暂且推定人们还没有权利意识或者权利意识不强;或这种权利保护意识很有可能在自然进化或者时间的推移中消逝了。但当这种冲突成为一种普遍,以自然进化或时间磨逝的方式化解另人痛苦不堪时;冲突越来越普遍,人类的忍耐心越来越差时,权利意识终会形成。只有权利意识形成,冲突才会以相应的方式得到化解。还有别的保护吗?难道没有监督吗?还是没有真正、可实际操作的监督机制。强体是否允许监督他们的行为,这种监督是否可以通过把他们的行为与制定的法律进行对照来实现。但是这种理想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从来没有强者会主动对平等发出呼唤的,呼唤的只能是弱者。由此要求平等的之间本无平等,有的只是实力的较量。当然,不可否认在许多法律制度中,法的规定与法的操作也偶尔会出现分歧,这种分歧有时甚至还很严重。但这种现象出现的频率高低不会影响我们对法治失灵这样一个事实的认识。[3](当然有合法的偏离规则权,当遵循规则会导致弊大于利时)。
这种公权力潜在扩大,私权利无形缩小,在沸沸扬扬的彩票事件中进一步体现。这不禁让我们又想起西安“宝马彩票诈骗案”。事件本身已经过去,但更重要的是,包含国家信誉的公信力开始被人们质疑。新疆福彩出现公布中奖号码却无中奖人事件,最大可能不会是个别人的欺诈行为。这再一次证明,利用公授、可以制定规则的权力和私授的任意解释规则的权力,制造一个200年不能中奖的奖项,好象不止是一种不经意的荒唐。其目的和利益着眼点颇另人怀疑,恐怕只是善良的公民无法知晓或理解罢了。
如何真正保障弱者的权利,弱者的呼叫实际上是指向谁?指向强者显然毫无意义,很自然弱者会求助于国家——依靠国家的权威来主持公道、制服强者、求的平等的结果[4]。平等只能依靠一种超越平等主体的权威力量才能——这种力量一定比强者更强,且为弱者所拥戴、所推崇。因此,只要国家还在正常运行,当公民权利需要保障时,国家力量就要出现。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制(法的制度)是第一位的,但现代社会,更应当真正依靠法治。其他是靠不住的,结果只能是混乱,到头来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参考文献】[1] 参见凯斯′R′孙斯坦著:《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 胡爱平 高建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 P3。
[2]参见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孙立坚 孙丕强 樊瑞庆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P380。
[3]参见凯斯′R′孙斯坦著:《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 胡爱平 高建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 P125-126。
[4]参见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
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P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