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直接介入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
保险市场监管中“政府主导模式”不仅表现在保险市场及制度发展在总体上因循了政府各个阶段的政策安排,还着重体现为政府直接插手市场资源的分配,首推“额度管理”,一方面政府的初衷是要企业有秩序地进入市场,但一讲到管理又回到“计划”的路径上去了。原因是监管部门倾向于按照政府的偏好而非市场的“志趣”去分配这些指标。直到今天,在保险资金入市的监管问题上,持主要观点的仍是规定多大比例的资金入市。似乎只有在额度上明确限定才能实现有效监管。
制度变迁不存在“路径依赖”,[3]制度演进的自我强化机制会把制度发展引入特定的路径,而不同的路径最后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中国几十年来计划经济与集权模式的特定“路径”,[4]强化了政府对于包括市场资源在内的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强有力干预的基本态势。
综上所述,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机构,虽然于理论和立法层面上具有独立的监管目标并负载相应的职责,但在中国监管实务中,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追随和适应政府不断调整的政策目标。政府以部门规制的条块划分的体制为基础,导致对于监管制度中出现“各负其责,最后又各不负责”的现象。这一体制弊端的实质是扭曲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定位,因而违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的调节适度的理念[5]。随着社会变迁与经济的发展,政府在保险公司资金入市的监管中同样不应以政府导向为中心,而应善于区分哪些领域应由政府而为,而哪些领域应有所不为。资本市场的调节监管,政府首要的任务当是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体系,明确这一体系中披露义务主体、执行主体及其法律责任。既非所谓的“功能监管”也非“职能监管”而是在监管中还市场于公平自由,是尊重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
(二)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真空形成的经济根源
1.金融市场开放的要求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的冲突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保险监管面临的现实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突出表现为中国保险业封闭的经济发展环境逐渐被全球开放的金融市场所打破。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开放金融业务的5年过渡期已走过4年多,半年后综合化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将更大规模地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无疑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在竞争上提出巨大考验。
纵观近几年我国金融监管机关颁布的一系列针对保险资金入市的法律规章,为综合经营的发展给予了立法上的肯定。但是仍体现既迎合金融市场综合经营趋势,又对这种开放的经营模式予以保留。表现为法律移植与经济发展现状的冲突导致监管规章纷繁杂乱,缺乏明确的监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