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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网上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与上述实践不同的是,有学者试图以“非地方化仲裁”(delocalized arbitration)的概念来解释网上仲裁的仲裁地问题。非地方化仲裁亦称非内国仲裁(denationalized arbitration),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理论,其代表人物是波尔森(Jan Paulsson){4}。该理论[1]主张国际商事仲裁应摆脱仲裁地法所施加的限制,因为不同的仲裁地其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国际商事仲裁不应从属于这种不相一致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当今世界,一国法律不见得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快速发展,故而该理论要求剔除仲裁地法的强制性掌控,而仅由仲裁裁决的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法院进行监督{4}。在非地方化理论看来,众多国家的法院都对仲裁程序施加限制将会阻碍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其原因在于仲裁员不仅要熟知多国法律,而且还要在不同国家法律对仲裁施加相互矛盾的限制时,能够妥善应对{5}。因此,清除这些潜在障碍的最好方法,是使仲裁程序摆脱各国法院的控制,尤其要摆脱仲裁地的强行规则和公共政策的制约。


  

  非地方化理论试图使仲裁完全摆脱国家司法监督和控制的主张是不现实的。如果没有国家司法监督及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体制将最终走向崩溃。即使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体制内部,非地方化理论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因为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支柱是《纽约公约》,而《纽约公约》则是以领域为基础的。该公约第5条第1款赋予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之缔约国的权利之一即是:如果仲裁协议、仲裁机关的组成、仲裁程序或仲裁裁决等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得拒绝承认与执行该项仲裁裁决。由此可见,非地方化理论亦不能科学地回答网上仲裁的仲裁地问题。


  

  四、网上仲裁的程序法


  

  网上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有两大类:一类是沿用普通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规则;另一类是考虑到在仲裁的全过程均使用电子手段,诸如以电子方式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数字化签名、网上开庭以及在网上做出并发布仲裁裁决等等,因而要遵从特别的程序。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国际商事仲裁带来一系列新难题,如何确定网上仲裁所应适用的程序法便是这类难题中的一个。


  

  根据普遍承认的原则,为了搜集证据和进行庭审,仲裁员在当事双方协议的范围内,有权决定于何时何地实施仲裁。一般来讲,有两种方式搜集证人证言:一是口头聆讯,二是提供书证。在一些案件中,仲裁员会采用提供书证方式以缩短口头聆讯的时间。然而,在有些国家,开庭搜集证据要求面对面地进行,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员均应遵守这一要求,否则所作裁决便不具有执行力。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要求与网上仲裁的理念是相冲突的,因为网上仲裁的一项基本考虑是缩短仲裁进程、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其实现的途径是以电子化庭审及电子方式互换文书等现代化的互动性和即时性技术作为手段。尽管在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面对面的庭审也并不总是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的一项条件,但网上仲裁还是不能完全忽略“现实世界”里相关法律所提出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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