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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群众路线之认识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转变或衰落,这其中有它的客观原因。一方面随着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种类不断扩大,法官的工作和压力不堪重负,另一方面,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转变,司法改革逐渐走向深入,我们在指导思想和制度设置上更多地是接受和移植了西方国家的做法。于是,传统的那种深人群众、调查走访,由法官直接调查取证的办案方式被看成是背离了法治精神的“落后“做法,如何把调查取证这种费时费力的包袱甩出去,如何改变“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法官查案,律师阅卷”的困局,如何向西方“接轨”,推行“谁主张、谁举证”,强化当事人对案件的举证责任就成为明智的选择和做法;再比如,巡回审理问题,有的学者列举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诸多弊端,指出巡回审理是闭门“巡回”,便”少“难”多;高速度跑路,低效率结案;公开性差,监督力弱,呼吁在新的形势下重新肯定坐堂问案的合理性,倘若还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作为“基本原则”,那么民事审判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必将寸步难行;再比如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本来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司法贯彻群众路线的一项很好的民主制度,但由于实施成本高昂、对社会现实条件的依赖性较强,人们做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加之司法经费保障不足,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情况发生,所以改革开放伊始就受到强烈冲击,随后修改的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已不再硬性规定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必须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而是作了相应的变通,逐渐被边缘化;再说调解,调解历来是人民司法贯彻群众路线的基本形式,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做思想工作、教育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因此被备受珍视。然而。调解本身也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它要求调解人员热心、敬业、公正和清廉,否则其不但容易影响诉讼效率.而且也易滋生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加之,调解几乎伴随着与生俱来的弊病,暗箱操作、久调不决、“和稀泥”、强迫、欺骗等等也不断地受到了人们的责难。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就有人对“着重调解”原则的正当性展开反思,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就没有沿袭过去“调解为主”的提法,只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再往其后,1991年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将“着重调解”原则又变更成了“自愿和合法调解”的原则,废除了“着重”的提法,调解在中国民商事司法中的显赫地位开始动摇,学界对法院调解的批判不断升级,在此舆论环境下,自此全国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率也开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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