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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

  
  因为侵权责任形式有八种,其中前四种侵权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后四种侵权责任中也不仅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中还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此有学者认为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错责任原则,而且无错责任原则有扩大的趋势。因此,在第二章侵权责任方式与适用范围中,根据不同的责任形式分别规定归责原则,符合逻辑。

  
  三是侵权责任类型化基础。传统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分,一般是以“过错”划线,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为必要条件,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分,并非没有分歧。在学理上,对共同侵权行为学者史尚宽将其列为一般侵权行为,[202]学者郑玉波和王泽鉴将其列为特殊侵权行为。[203]共同侵权行为主要解决基于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其中还有共同危险行为,不知其中谁是加害人。这种侵权行为情况复杂,仅以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不能解决问题,因此需要对这一类型的侵权行为作特别规定;因为这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所以一些著名学者对其分类也有不同观点。学者梅仲协不用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分类,而称“各种侵权行为”,包括:1.侵害他人之权利;2.违反善良风俗;3.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4.无行为能力人之赔偿责任;5.对第三人侵权行为之责任(其中包括法定代理人对于受监督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雇用人对于受雇人侵权行为之责任、定作人对于承揽人侵权行为之责任);6.对物所负损害赔偿之责任(包括动物占有人所负之赔偿责任、建筑物所有人所负之赔偿责任);7.公务员之赔偿责任等。[204]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和经验,制定侵权责任法(编),归责原则的主要根据是侵权责任的新的内涵和和侵权责任法(编)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规定若干类型的侵权责任。本文未采用传统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分类标准,而是以“不同类型的侵权赔偿责任”为题,根据实际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无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以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原理,符合德国侵权行为法原理和立法;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形式,符合我国侵权责任的立法与经验。

  
  (五)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否区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一个界限

  
  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期限长短等,是具有价值取向的立法政策问题,不是一个区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界限。其实,最先在民法典上规定物权请求权是德国,而《德国民法典》对不动产和动产适用消灭时效的问题分别作了规定,而且2002年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法》还明确了不作为请求权和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3年。对这个问题我作过具体阐述,[205]此处不再赘述。

  
  有些学者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不适用诉讼时效,作为区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界限的理由之一。其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也是立法政策问题,在外国有不同的立法例。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08条规定,要求保护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在英国,损害名誉的侵权适用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经历了一个由长期到短期的发展过程。由最初的6年减为3年,后又减为1年,现在仍为1年,但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该期限,该期限的起算时间为损害名誉的陈述或信息公开之日。[206]

  
  诉讼时效的功能和立法例说明,物权请求权和其他绝对权请求权并非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当然就不能成为反对变革物权请求权为侵权责任的理由。

  
  本文提出的“侵权责任法纲要与部分条文建议”的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里只是提出作者的建议。诉讼时效是关系经济学、社会学、民法原理等多方面的问题,是价值判断和立法政策问题,有待立法机关决策。

  
  (六)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后,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基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和占有等法律关系中请求返还原物的关系。对此,笔者的意见和观点是:

  
  1.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后,适用无过错责任,将其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编)。基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和占有等法律关系,事实上也有返还原物的情况(根据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原理,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返还原物事实的性质是履行债务的给付物的返还,不称返还原物)。为了将侵权责任法(编)中的返还原物责任与基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和占有中的返还原物行为区别开,在本文提出的“侵权责任法体系要点与说明”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基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占有等法律关系应当返还原物的,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2.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从请求权,即物的使用收益返还、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对物支付费用的求偿的请求权,在民法典物权编的“占有”中作简明的规定。

  
  以上处理方法的优点是,避免了按照德国立法模式产生的繁琐复杂,难以理解的情况,不再有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短期消灭时效,物权请求权中对违法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长期消灭时效的矛盾。

  
  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取代物权请求权模式在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场合面临着尴尬。其主要理由是,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场合,拾得人对于遗失物、漂流物应为有权占有,有权占有还构成侵权行为,逻辑上不通;法律规定失主给拾得人保管遗失物、漂流物必要的费用,尤其是报酬;多数学者呼吁,超过法定期限,拾得物、遗失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归拾得人所有。

  
  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处理的问题,我在一篇文章中作过阐述,现在结合上述批评作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法律对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是个动态过程,不宜从静态上认定拾得遗失物法律关系的性质。

  
  首先分析拾得人对于遗失物、漂流物(以下简称遗失物)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有学者认为,拾得人对于遗失物应为有权占有。[207]如果认为是有权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就无从谈起,也不存在什么侵权问题。但是,不能笼统地说拾得遗失物是有权占有;如果说不能证明拾得人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推定为有权占有,则是合理的。

  
  一些著名的学者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是无权占有。[208]笔者认为,纯粹从占有制度来看,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是无权占有是对的,如果认为是有权占有,所有人就无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认为拾得人对于遗失物应为有权占有,也有道理,否则法律就不会规定拾得人有权获得保管遗失物费用和报酬的权利。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拾得人会主动采取返还措施,对拾得人的行为可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209]如果拾得人超过法定期限,无故不返还拾得物,可认定为无权占有;拒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从立法例看,民法对遗失物作为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规定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实际上,拾得的遗失物是否归拾得人所有,有两种可能。只有在法律规定在无人认领,归拾得人所有的条件下,拾得人才可能取得所有权。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因此笔者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的性质既不是有权占有,也不是无权占有,而是中性的占有。从拾得遗失物到对遗失物的最后处理,其性质是个动态发展过程,因此可以说,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是特别的而不需要专门独立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有些学者认为我提出的变革物权请求权为侵权责任的主张有诸多问题,其批评的基点和根据的标准是德国民法理论及其立法体系,因而批评不无道理。但是,我的主张是对德国民法上的一些理论和立法技术的重大变革,我的主张有理论和实践根据。

  
  结论:

  
  1.现代法学理论发展和我国立法与实践说明,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正确处理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是建立科学的民事立法体系的需要。

  
  2.自罗马法以来的立法和理论的发展说明,债法是财产法,应当剔除债法中与财产无关的内容,醇化债的内涵,以构建更加科学的债法体系。

  
  3.我国应当借鉴德国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合理因素,将本来属于救济权的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形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制定侵权责任法

  
  4.将来我国民法典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权利为本位,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全面规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构建科学的民法典体系。侵权责任法将是总结我国立法和实践经验与借鉴外国的有关经验的成果,将为我国制定民法典奠定更好的基础。

【作者简介】
魏振瀛,男,河北省威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
【注释】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7页。
同注,第115-116页。
同注,第131页。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7页。
同注,第182页。
同注,第182-190页。
参见《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4-157页;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7页。
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页。
同注,第195页。
同注,第792页。
同注,第208-209页。
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3页。
同注,第284-285页。
盖尤斯:《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10页。
同注,第401页。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页。
同注,第284页。
同注,第158页。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76-277页。
同注,第185页。
同注,第284页。
丘汉平:《罗马法》(下册),会文堂新记书局印刷,1937年再版,第612页。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第210页。
同注,第630页。
同注,第739-743页。
同注,第805页。
同注,第629页。
同注,第288页。
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来塞:《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页。
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同注,第142页。
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136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5页。
同注,第5页。
参见《法国民法典》(下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2-1096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6页。
林纪东等:《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台湾五南图书公司2002年版,第74页。
同注,第432-433页。
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4页。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同注,第295页。
同注,第247页。
参见朱岩在郭明瑞所作《关于侵权行为立法的几点意见》报告(2007年12月4日)时的评论发言,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37984,2008年3月。
参见《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朱岩编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薛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88-389页。
金可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27次印刷,第404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王保民、王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同注,第254页。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同注,第168-169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123页。
同注,第123-124页。
同注,第17页。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页。
黄茂荣:《债法总论》(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同注,第223页。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页;桑德罗·斯奇巴尼:《从〈阿奎利亚法〉到〈学说汇纂〉第9编:罗马法的体系与契约外责任诸问题》,载《法学汇纂》(第1卷),费安玲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291页。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67页。
李宜琛:《日尔曼法概说》,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第74页。
同注,第290-291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78-79、81页。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迪亚斯:《法律的概念和价值》,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41-442页。
同注,第448-450页。
同注,第445页。
同注,第142页。
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2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385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142页。
同注,第290页。
同注,第146页。
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高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02页。
同注,第301页。
同注,第38页。
学者对罗马法上是否存在“权利”概念有分歧,参见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2页。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67-70页。
韩忠谟:《法学绪论》,台湾两利美术印刷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150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4-85页。
关于法律关系四要素说,见平托(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论》,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版,第94-99页。
刘岸:《私法上法律关系的结构》,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七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同注,第263-271页。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卓泽渊:《法理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3-85页。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150页。
同注,第122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188页;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0页。
参见《萨维尼论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载王洪亮、张双根、田土永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页注。
王伯琦:《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1979年版,第31-34页。
同注,第355、378—379页。
同注,第89-90页。
同注,第31页。
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转引自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七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参见朱虎:《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06-119页。
申卫星:《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同注,第255页。
同注,第64页。
同注,第117页。
魏振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载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1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魏振瀛:《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同注,第45-52页。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67--68页。
参见金可可:《论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同注
同注
《德国民法典理由书:第三卷,物权》,转引自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
参见苑书涛:《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2005年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27-36页。
转引自金可可:《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同注,第139页。
金可可:《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金可可:《论支配权概念》,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同注,第31、34页。
同注,第28-30页。
同注,第322页。
德国学者关于请求权的关系的争论的观点,参见苑书涛:《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2005年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28-34页。
同注,第28页。
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1952年版,第51页。
参见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71-772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崔建远:《论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期刊资料《民商法学》2007年第8期。
同注,第51页。
参见《第一委员会1874年11月28日会议纪要》,转引自金可可:《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德国民法典》(第2版),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注2。
宋旭明:《论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2007年厦门大学博士论文),第136页。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00-420页。
张骐:《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同注,第264-273页。
同注,第308页。
同注,第168、175页。
魏振瀛:《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魏振瀛:《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同注,第50-51页。
同注,第51-52页。
同注,第83页。
参见郭明瑞:《侵权法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平托:《民法总论》,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版,第56—61页。
参见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133页。
同注,第46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郭明瑞:《侵权法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参见见B.N.格里巴诺夫、C.M.科尔涅耶夫主编:《苏联民法》(上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8页;B.T.斯米尔诺夫等著:《苏联民法》(上册),黄良平、丁文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95页。
同注,第490页。
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转引自王洪亮、张双根、田土永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208页。
同注,第208、211页。
同注,第210-211页。
同注,第211页。
转引自金可可:《鲁道夫·索姆论债权与物权的区分》,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金可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台湾兴丰印刷厂1959年版,第189页。
转引自苏永钦:《民法制度的移植》,载王洪亮、张双根、田士永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
同注,第36页。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
同注,第202页。
同注,第139页。
同注,第140页。
同注,第212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同注,第189页。
同注,第1页。
同注,第105页。
同注,第131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台湾菩菱设计印刷公司1998年版,第66页。
同注,第390页。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57页。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4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页。
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同注
同注,第21、31、38、49、245、253、296、321、331页。
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同注
本段讲的普通法上的诉因侵权行为和冯·巴尔的观点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168、11-15页。
详见郭明瑞:《侵权立法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魏振瀛:《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这里主要提出的是侵权责任法纲要,其中有些是条文建议。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168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赵文伋、徐立、朱曦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16页;《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35页。
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同注,第205页。
同注,第45-46页。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3页;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21-26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34-41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台湾兴风印刷厂1993年版,第53-54页。
我妻荣:《新订物权法》,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7年版,第22页。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8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台湾兴风丰印刷厂1993年版,第53页。
同注,第254页。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19页。
同注,第48-49页。
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7页。
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同注,第48页。
同注,目录第2页。
同注,第164-168页;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215页。
同注,第188-198页;
同注,第69-71页。
同注,第296页。
崔建远:《论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期刊资料《民商法学》2007年第8期。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7年版,第374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台湾兴丰印刷厂1995年版,第36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89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台湾兴丰印刷厂1993年版,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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