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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动力系统建设——以香港廉政公署的基本经验为参照

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动力系统建设——以香港廉政公署的基本经验为参照


田飞龙


【全文】
  
  引言

  
  反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需要整个政治共同体的共识与行动。无论是威权政府,还是民主政府,由于法治的传统漏洞和民主作用的间隙性(若干年一次的选举),腐败都非常严重地存在着。历史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期,由于制度衔接与民主监督的问题,腐败会出现一个特别猖獗的趋势,这必然刺激政府作出激烈的政治反应,重申党纪或建立特别的制度。即使西方发达国家,在其现代化过程中也大致经历过了类似的腐败高潮期和反腐败压力期。无论何种政府,无论民主程序如何,都无法承受巨大的腐败压力所造成的政治危机。普遍化的腐败既然属于政治危机,既然已经表明民主选举制度和日常法治已经无法有效抑制政治体的腐化,政治理性就必然倾向于建设非常法治机制并引入日常化的民主机制(如公众举报和参与)。在这方面,我们观察到香港廉政公署的基本经验,举其要者,即为反腐机构的独立性与举报式民主机制。香港廉政公署不属于普通公务员系统,由行政长官直接指挥,这表明其并非日常法治机构,而是负有专门性责任的特殊调查机构,类似“特务”。但香港既有的民主法治框架抑制了该机构独裁化、恐怖化的倾向,抑恶扬善。举报式民主机制显然既不同于常规的诉讼制度(严格的私益相关性),也不同于常规的选举式民主,而是一种具有日常性、参与性特征的民主。香港廉政公署的这两个基本经验很值得我们细致研究和借鉴。

  
  就中国大陆而言,腐败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历史发展过程。新中国建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腐败现象有所抬头,即所谓的“糖衣炮弹”问题。当时的回应方式是伟人的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人头落地,令人畏难而至。那时的政治纪律和经常性的群众运动尽管存在不少负面影响,但确实造就了一种社会性的反腐败道德氛围与民主性压力,腐败得到较为系统的抑制。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精神状态整体性地从理想主义转向经验主义,“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在经济领域扎根之后很快波及政治领域。日益严重的腐败还差一点使改革进程夭折。基于对腐败的极强的政治杀伤力的认识与忌惮,党和政府一直高度强调并积极推进反腐败工作。反贪局机制反映了反腐机构专门化的初步探索,近来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则在机构专门化上又推进了一步,但仍显不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呼吁和准备,但“千呼万唤未出来”。最近几年腐败形势日益严峻,更使得该制度的建立成为每届两会热议的话题。新疆阿勒泰进行了该制度的试点,但从其工资(含津贴)外财产收入的“零申报”结果来看,效果并不显著。这也提示我们,对于反腐败这样的非常之事,即使建成所谓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未必就会发生多大作用。笔者从内地实际和香港经验的比对中发现,反腐败的动力系统的有效性是反腐败制度成效的决定性力量。本文的核心关注即为从香港经验中挖掘反腐败动力系统建设的基本原理,并应用于官员财产申报的个案。基于反腐败和官员财产问题的关联度几近100%,这样的推演和应用显然具有理论上的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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