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仅仅建立具有主权直接权威支持的特殊机构也未必就能够取得良好的反腐效果,这里涉及到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另外一个原理支点——对民主的本源性认知,其主要制度形式就是举报式民主机制。我们来观察一下香港廉政公署3大工作处的基本职责:执行处——负责案件的调查,其主要来源是市民举报,其举报中心24小时办公,接受群众各种形式的举报,并进行快速的案件分类与立案调查,调查员具有拘捕权、搜查权和扣押权,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移交律政司处理;防止贪污处负责审查政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工作程序,修订其可能导致腐败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通过与民众及传媒的接触,教育并引导民众对反腐败的理解与支持。3大工作处中我认为最具特色的就是举报式民主机制。由于任何政府机构的调查能力都是有限的,行政过程需要公众的信息输入。举报就是腐败信息搜集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腐败的普遍化可能受到官僚制“官官相护”的合作理性的保护,公众举报则可以打破这样一种集体性的保护,因而公众并不分享腐败的利益,反而常常是腐败的受害者。从香港廉政公署的反馈绩效来看,非常高效率——其承诺的服务标准是48小时内作出反应。举报式民主机制虽然不被认为是当代选举式民主的主流范畴,但它反映了对民主的“参与”本性的深刻认知。严格来讲,这种认知比秉持精英主义立场的选举式民主要更加真实,也更加深刻。腐败的日常性需要民主的日常性与之形成强烈的道义与力量的对峙,并借助体制内特殊的反腐机构的权力过程而获得反馈后果。这种反腐中的举报式民主机制提供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动力。笔者认为,新疆阿勒泰的“零申报”的结果与其反腐制度设计中公众参与不足以及对举报人保护不力有关。
从反腐动力学角度来看,香港廉政公署给我们提供的主要经验就是两个:一是反腐机构的独立性提供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具有政治、法治双重性质的动力,这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在政治法原理上的理智性;二是举报式的民主机制提供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具有民主性质的动力,这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对民主的本源性认知。制度设计能够超越日常法治和主流民主的范式束缚,从腐败的严重性及反腐败的动力系统的科学性角度入手,显示了政治理性的成熟。当然,这里所探讨的全部内容只限于制度本身提供的压力型动力,即从外部输入压力,在内部转化为自纠、自控的动力。还有一种内部原生的动力,即所谓的行政伦理或政治伦理,这往往需要通过外围性的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以及系统内专门的伦理性教育完成。在香港的制度经验中,这方面的经验似乎还不多见,甚或是因为笔者的孤陋寡闻。不过,这种内部动力大体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其规范性地位较之外部动力(压力)也许更加根本,但其功能可靠性难以实证,故从制度理性角度来看,外部动力系统的建设应该成为重点。大陆迭次进行的政治/行政伦理建设,比如三讲教育、三个代表、先进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在彰显执政党的道德正当性的同时,似乎并没有收到反腐败方面的明显成效。作为法学研究者,笔者更加看重“制度反腐”共识基础上真实有效的制度性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