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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裁判智慧

  
  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本身就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辨和艺术的创造性活动,智慧的法官才能令人流传广泛,回味无穷,正因为如此,司法被称为平衡的高超的艺术。在很多文学作品的描述中,对裁判技巧的运用展示的是法官的聪明智慧,这种智慧,既是一种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也是一种有明察秋毫、触类旁通、从容应对、举一反三的技能和洞见。

  
  法律条文是固定不变的,而每一个案件却各具特色。以固定不变的法律条文应对成千上万的案件,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睿智,因为裁判案件并非是从机器这边喂进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那边就生产出判决结果那么简单。绝大多数纠纷发生不是因为对法律不了解,对当事人来说,重要的不在于规则之争,而是因为利益之争。在高度专业化的诉讼中,因为所处地位的不同,决定了民众更多地只是从自己的立场关心自己个案的输赢,而法官不是普通的老百姓,百姓看待法律更多地是居于自己的普通情感和主观感性作出判断和分析。对于法官来说,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则,运用高明的智慧来裁决谁胜谁负。

  
  审判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往往都会尽力掩藏、躲避或者夸大某些东西。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从事这项活动时,必须是一个智者,必须是一个清醒着、明白者,而所谓智者就是考虑问题要周详细致,审核材料要细心全面,考虑后果要周全周延。由此,法官必须是有理性的,有智慧的,必须通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使自己作出的裁判是经得起挑剔的,是令人信服的。

  
  在现今复杂的社会,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以及人们价值观念变革加剧,人与人、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且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使得法官司法裁判活动远非适用逻辑推理“三段论”那么简单。纠纷本身的复杂性及影响审判因素的多样性,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具有一定的智慧,而且也在时时考验着法官的智慧。

  
  司法工作本身就是甄别真假、判定是非的活动,如何用“法言法语”来说服剑拔弩张、心气难平的当事人成为法官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一名智慧的法官既要依法办案,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虽然在规则与现实、事实与规范的冲突之间,法官不能削足适履,但是,法官必须善于用动态的、灵活的方法来给不同的对象以可以接受的“说法”。对一个智慧的法官来说,微小的差异,潜在的矛盾,都躲不过了他的火眼金睛,案件的瑕疵都会被及时的发现。法官只有具备一定的智慧,才能够从一般表象洞察到事物实质,才能客观把握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处理的一般原则,才能在深思熟虑的科学分析基础上,克服冲动和成见,对矛盾纠纷并作出审慎明断的公正评判。这譬如神探福尔摩斯一样,能够通过对一个人身上的细节观察,正确地判断出他所从事的职业、人生经历和曾经发生过的事情。这并非是小说家的虚构,而是有着科学的依据,没有智慧,就必然要被假象所迷惑,就必然明辨不了是非。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不应成为社会的公众人物,但一定要成为社会的知名人物。这种知名就是法官对社会、对法律有着独到的见解和贡献,就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活动,让民众看到了他的能力和智慧,从而激发起民众进一步认识法官、热爱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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