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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正当性要素的个案解读

  

  对这一限行政策,批评者强调了政策变化对私人财产权的影响,即限行政策构成对私有财产的限制,因此应当首先解决赔偿问题,而且认为,这一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不适于通过民主讨论方式裁决。[7]也有人认为,机动车限行是一种广义的征收行为。[8]这些观点指出的核心问题是:如果车辆限行这一公共政策构成对“有车族”财产的使用限制或“征收”,那么,这种对私人财产进行限制的正当性何在?进一步,就算对私人财产的限制可以获得正当化,是否应对私人财产的损失予以补偿?


  

  我们发现,支持性立场和“反对”立场之间,其实并不存在直接对立,因为这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同一个公共政策问题。政府立场强调了政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即,限行政策是否是解决所设定问题的有效和科学方案;反对者所强调的是,即便那个政策方案是“科学的”、“有效的”,私人财产的损失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有效公共政策的“祭品”?


  

  在现代公共行政过程中,对公共政策的“问题界定”,本身就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表现为“议程设定”(agenda-setting)。什么样的问题可以进入公共政策的议程,本质上是一个话语权问题。在这一点上,诉诸公众意见(public opinion)的议程设置模式,应当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政府有职责(也有权力)对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的公众意见和需求做出回应。因此,在议程设置上,将环保、交通等问题的整治作为一个公共政策问题而列入议程,不论是在政治意义上还是在法律程序意义上,都不存在实质性问题。应当说,这也是在本文所讨论的个案情境中没有实质性分歧的一个方面。


  

  因此,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第一,如何证明车辆限行符合“公共利益”?第二,判定“公共利益”存在之后,如何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第三,旨在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选择如果构成对私人利益的不利影响,如何对两者进行平衡?这些都可以纳入一种以过程为中心的“复合正当化框架”内进行评估。


  

  三、政策的形式合法性分析——依法行政的视角


  

  作为一项行政决策,在“依法行政”的语境下首先需要符合基本的形式合法性要求。我们首先来观察该项决策是否能够通过“形式合法性”的测试。


  

  关于形式合法性的争议点应区分宪法和行政法两个基本层面。


  

  该政策个案涉及到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限制,因而似乎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其核心是私人财产权问题。限行政策是否限制了私人财产的使用权?是否构成征收?如果我们从公共资源管理和分配进路看,限行措施的本质上并不是对私人财产权(汽车)的直接限制,而是对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的一种“分配”,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通畅等公共利益。很简单,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属于私人主体,但是汽车本身必须借助公共道路才能发挥基本功能,而这涉及到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关系。[9]公共资源是有限的,正是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事实支持了国家充当公共资源分配者的角色。在公共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无限扩张的私人财产及其自由就不再具有确定的正当性,而必须接受某种分配性的限制。这至少在现代国家条件下已经不是一个原始取得的自由问题,而是参与分配的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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