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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正当性要素的个案解读

  

  就北京机动车限行个案而言,道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显然是有限的。北京交通拥堵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与社会成本都是非常真实的公共问题。问题是真实的,对这一公共问题,政府与公众都负有责任:政府在公共交通规划和道路发展问题上不能推卸公共服务责任;有车族利用公共资源的自由应受到抑制。公共资源不是自由取用的“丛林”,而是容忍协调的“社会”。


  

  从行政法层面来看,主要是主体、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北京市政府是否有权制定这一政策?通告援引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北京市人大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一个执行决议,这表明北京市政府可能获得了法律授权。由于该政策的“临时性”和试验性质,由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对于积累城市交通管理的制度经验并为更高级的立法提供参考方面显然是合适的。当然,如果是采取一种永久化的措施,则应寻求人大立法,而不宜由政府做出。因而,决策主体合法性基本可以得到支持。关于决策程序问题,有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北京市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已经开始重视民意表达、参与和回应(例如,议程设定、方案、后续的人性化措施[10]等),从中国行政决策现实阶段看,这是一个体现了决策民主性的个案。从决策内容来看,对公务用车的封存措施、公务用车受限的永久性和全天性与私人车辆受限的有限性形成对照,是一种较好体现公平原则的方案;此外,新措施还有对受限私人车辆相应减免有关税费的规定,这在性质上构成了一种行政补偿。再结合后续的一些弹性化措施来看,该决策的内容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整体上看,笔者对该政策的形式合法性问题基本是肯定的。但仅仅依靠形式合法性分析,不仅难以揭示决策科学性与民主性的问题本质与要求,也难以深化对构成决策对象的问题的深入理解与认识。就一项完整的政策个案分析要求来看,我们必须“经过”但不能“限于”形式合法性。


  

  四、政策的民主正当性分析——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接下来,对这一个案从民主正当性角度作一分析。限行措施是在政府公共服务责任与公民财产自由之间的一种责任分配行为,也是对有效的公共道路资源进行分配的行为,这种责任与资源分配将影响到有车族的利益、无车族的利益,以及其他相关人的利益。方案的选择过程其实就是不同利益的表达、竞争以及权衡过程。这使得限行措施的制定成为一个政治特征明显的过程。从政治过程特征看,当代行政面临“民主赤字”,而民主赤字的弥补依赖于引入民主参与以增加民主合法性资源。行政过程的民主化主要体现为公众参与。公众为行政过程提供多元的、分散化的决策基础信息与公众偏好结构。在这样的理论与制度背景之下,北京的机动车限行个案本来可以作为体现“参与式行政”的标本,[11]但从现实来看,机动车限行的决策个案中决策民主化程度仍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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