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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正当性要素的个案解读

  

  需要指出的是,奥运限行措施于2008年9月20日结束之后仅仅7天,北京市政府就出台了新的限行方案。对于一项涉及不特定多数人重要利益的行政决策,7天时间太过仓促,几乎不能够组织任何有意义的公众参与和讨论。除了民意调查,9月20日之前对于限行措施的延用问题也有专家学者发出声音,但在特定的氛围下这些声音的效果显然会被大大削弱。一项重大行政决策不应仓促出台。或许北京市政府正是利用后奥运初期的剩余激情“因势利导”,在公众回归日常时期的日常理性之前尽早确定有关政策措施。但,如何避免公众对仓促出台政策民主性与程序正当的质疑?


  

  笔者以为,作为常态时期的一项临时性措施,限行政策的出台在议程设定、方案草案准备、公众参与评论等环节,都需要充分的讨论,最终进行方案选择。如果有充分的公众参与,将公众与专家的利益诉求和意见进行合理考虑,政策将会有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表面上看,政策制定与正常的民主参与程序相比节省了时间,但方案在出台后遭到了很多质疑,决策者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弥补性的弹性化措施,反而造成了行政决策的不稳定,破坏了政府决策的权威性。其实,政策制定后来自专家与大众的质疑和批评,本来应该被放置在政策制定的程序中,但由于对行政决策民主价值和程序正当价值的忽视,以及具体程序操作技巧的生疏,造成了政策协调成本的上升和政府权威性的下降。


  

  仓促出台新限行措施所欠下的“民主之债”,只能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以不断弱化、弹性化措施(也许可以贴上“人性化”的标签)来弥补,但其危险在于政策所能依赖的手段可能偏离政策目标,影响政策的连续性与有效性。如果在“临时性措施”持续遭到专家与大众质疑的情况下仍然不启动富有意义的公众参与程序,补足行政决策的民主性亏空,很难想像2009年4月10日之后限行措施何以为继。


  

  总之,就北京市机动车限行个案的“决策民主性”而言,尽管有一定的民意基础,且政策宣布后也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了弹性调整,但整体看,并没有通过有效途径,如公众座谈会、听证会、公告——评论等较为正式的参与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权衡各方利益。这些都是此次决策过程的不足。如果政府提供了强度适宜的公众参与程序,在相关程序中完成基本的政策背景说明与方案介绍,吸收公众与专家的意见来修正方案,其政策方案本身的质量会得到优化,后续的执行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五、政策的科学性和技术理性分析——科学决策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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