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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正当性要素的个案解读

【作者简介】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将正当性问题通过民主过程提供的规则技术转化为形式合法性问题,并借助法院确保形式合法性的严格性,这是法治(包括行政法治)的经典逻辑,然而面对当代“行政国家”的现实,仅仅依靠形式合法性已难以回应政治与社会对行政的积极需求,这也是行政决策正当性要素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的基本原因。
关于行政过程的政治化及其理论意义,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与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年版,第24-30页。
关于行政过程的“民主分论坛”的需求与结构分析,参见王锡锌:“行政过程正当性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的问题、逻辑与制度框架”,载《清华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
其实,这个框架也渐成为当代中国规范行政决策活动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决策提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表明对行政合法性的要求,已经不再局限于行政的形式合法性。
关于这一“最低限度合法化”要求,可参见王锡锌:《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这正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2008年4月《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对行政决策的过程要求,体现了对决策正当性“复合正当化”框架的关注。
参见蔡定剑:《单双号常态限行不适用民主表决》,载2008年9月6日《新京报》。
参见崔丽:《北京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能否“转正”》,载2008年9月16日《瞭望东方周刊》。
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五章“论财产”。
关于此次决策中“人性化措施”的具体清单,参见《“限行”人性化政策连发,我为“限行”支一招》,人民http://society>. people. com. cn/GB/86800/8162723.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2月18日。
厦门PX事件可作为“参与式民主行政”的标本,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反响,有关实证研究参见田飞龙:《厦门PX事件的过程分析与模式归纳》,载王锡锌主编:《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参见王锡锌、章永乐:《专家、大众与知识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
2003年第3期。
关于我国公共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问题及其改进思路,参见王锡锌:《我国公共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悖论及其克服——以美国<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为例》,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每个人试图通过利用公共资源而将自己利益最大化,是导致“公地悲剧”的原因,因此必须对公地使用作出制度安排。就环境保护、交通等情形而言,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必然会出现悲剧。参见埃里克·弗鲁伯顿、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姜建强、罗长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29-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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