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立法:功能定位
张新宝
【全文】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功能定位的三种学说
我国学者关于侵权责任法功能定位之见解,有单一功能说(补偿功能)、双重功能说(补偿功能与预防功能)和多重功能说三种主张。[1]主张多重功能说的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具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2]也有人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除了补偿与预防(教育)功能外,还有创设与保护民事权益、分散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的功能。[3]王利明教授在肯定侵权责任法多重功能说的前提下,分别讨论了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保护与创造民事权利的功能、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制裁和教育功能、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功能。[4]在最近的文章中,王利明教授强调了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认为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法,或者说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受害人民事权益所受损害的法律。[5]
在这些学说中,侵权责任法多重功能说无疑具有更大的合理性,也与世界范围内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状况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司法审判实践相吻合。因此,我国多数侵权责任法学者采多重功能说,即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应当定位在补偿(填补损害)、预防侵权行为、惩罚加害人等多个方面。但是,在这些功能中,哪一个处于主导地位、这一处于主导地位的功能如何在学理上加以表述和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体现,则需进一步探究。
(二)作为主要功能的填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