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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舆论规制研究

  
  (三)网络舆论异化成因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着网络舆论的复杂性。网络舆论同公共舆论一样也具有两极性影响,现实中,公共舆论可能发生价值偏离与变异,误导社会公众,同样网络舆论亦如此。

  
  1.主体群体极化情结

  
  利用BBS、BLog等技术手段,很容易实现分众传播甚至个人化传播。由于网络传播特性,使网民能够自主选择信息内容,并且由于个人的职业、文化、民族、宗教信仰、思维差异的不同,决定了个人只对其感兴趣、或认为正确的、或有价值的网络舆论表示关注,而可能对其它同样有价值的内容置之不理。不仅如此,在信息屏蔽、管理技术和个人选择结合下,网民往往能够找寻到一个双方相互认同,且不受迫于较强势力,或众人指责的网络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交流暗示”缺乏(指缺乏非语言的暗示,如体态、表情等),人们很容易在网上论坛等地,发现很多与自己见解有共通之处的帖子,从而获得某种想象出来的“群体认同感”,出现“镜式知觉”和“假一致”等认知偏差。同时由于网络舆论环境相当宽松,网民的多样化组成和网络传播的匿名特性,使本来群体中非理性、易激动的网民,在遇到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时,能够通过网络舆论直截了当的发泄情绪、使用偏激语言甚至谩骂,而参与者彼此又“志同道合”,于是彼此推波助澜,导致言辞更偏激、激烈,非理智成分更为突出,从而造成观点更为极端。进而,这些网络舆论消息,对于对现实不满增多,又缺乏适当排解渠道的网民来说,其盲从心理又丧失对这些消息的质疑及辨别真伪,从而产生更大的群体盲从和冲动。

  
  2.个人心理偏差

  
  现代社会,自我利益唤起、社会风险加大、生活节奏加快,使得社会原有的价值体系受到强烈冲击,人们的心理结构失衡,紧张、焦虑、困惑、不满等社会情绪浮动,浮躁心理流行,网络恰好为其提供了一个平台。多年来,人们对于网络舆论一直采取很宽容的态度,加之虚拟空间多用的是网名,因此,很多网民错误认为网络言论具有无限自由,网络自由没有边界,虚拟身份只对虚拟的网络社会有影响,不影响现实社会对真实主体的评价。即使出现网络虚拟主体间的攻击,也应是道德和网站规则调整的问题,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名誉权纠纷等问题。然而,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并不意味着网络舆论不受约束。网络舆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网名虽然是虚拟的,但由于它与现实社会中的公民或法人相对应,因此对网名的保护,实际体现对现实生活独立主体名誉权的保护。另外还有一些网民受公共舆论的媚俗倾向及利益驱动的影响,在商业网站上,大肆传播“敏感话题”和一些更加刺激的话题——案件“真相”、“内幕”与隐情大肆曝光。色情和性的内容在有些论坛上已达到空前泛滥的地步,网络舆论空间失去应有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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