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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舆论规制研究

  
  2.网络舆论硬性法律规制匹配

  
  对网络舆论异化适用法律规制,有学者认为:要实施法律控制,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与网络发展的匹配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网络舆论异化来说,已经存在的现行法律可以直接应对。因为,网络舆论上的侵权或违法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而并不是新的法律问题。如侵犯版权和破坏信息安全,也同样会在现实空间里发生,而且网络参与者也同样是我们现实生活的公民,他们所要遵守的法律与其他公民所要遵守的法律别无两样。因此,.虽然在某些方面(如:知识产权),我们需要制定特殊法律,但在网络舆论异化方面,已经存在的现行法律可以应对。另外,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增加特别条款,将其他模式中相关规则或规范进行整合,上升为相应的政策或法律规范,也就是说附加相关的法律规范与原有法律相结合使用。比如,对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未向电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的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强调硬性法律介入网络舆论控制,是在软性规制无法解决的时候。

  
  3.网络舆论具体硬性法律规制

  
  网络舆论异化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以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因此,应加以区别,确定哪些行为需要硬性规制。

  
  (1)以盈利性为标准:

  
  ①赢利性网络有害信息,实际上就是非法的网络广告,发布这些网络广告以侵害他人名誉权来谋求不法利益。对于此种行为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侵权。如果情节较重可构成民事侵权。如果情节严重可考虑适用《刑法》虚假广告罪论处。

  
  ②非赢利性信息,是出于其他目的发布的,如个人的出名或宣传抗法或某种违法的政治主张或国家秘密等。对于这些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考虑以《刑法》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泄漏国家秘密罪等处罚。

  
  (2)以侵害客体为标准:

  
  ①破坏国家主权信息,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对于这些行为可以考虑适用《刑法》背叛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处罚。

  
  ②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信息,如淫秽色情信息、网上赌博信息、销售毒品等。对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如果以牟利为目的,以《刑法》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情节较轻可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对于发布赌博信息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如果进一步利用聊天室、论坛等处聚众赌博,并以牟利为目的,可考虑构成赌博罪。同时在此销售毒品的,可以贩卖毒品罪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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