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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如何是好

  

  《民主四讲》给“民主”概念下了一个“最原始、最简单的”定义:“由全体人民(而不是他们选出的代表)平等地、无差别地参与国家决策和进行国家管理。”(2页)这其实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民主,而是政治民主,这个概念显然无法运用到经济或私人生活领域。政治民主的前提是“国家”之类的政治共同体的存在。政治民主必然要服从于国家的性质,什么样的国家(诸如城邦、帝国、民族国家等)决定了什么样的民主。《民主四讲》分析了现代西方民主的异化(第一讲),但产生这些“异化”的原因可能是不同的。比如,对投票资格的限制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国家的资产阶级性质,甚至奴隶制性质,使得黑人(比如内战前的美国)属于财产而不属于公民,穷人和妇女也属于国家的法律公民而非政治公民,因此被排除在“政治民主”之外。再比如代议制的引入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的大小有关,直接参与式民主只能在古希腊城邦这样的小共和国中才能实现,而要在大共和国中实现民主,在技术上只能采取代议制,因此,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关于“共和”与“民主”的辩论,实际上涉及美国应当是以联邦为单位的大共和国与以州为单位的小共和国的辩论。换句话说,国家这种政治组织的性质规定了民主的性质和技术,与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相比较,民主只能是从属性的。古典城邦制度与现代民族国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政治组织形式,且服务于不同的政治目的,前者服从于政治德性,后者服从于国家理性。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对民主“效果”的衡量应当考察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组织技术是否实现了特定国家的政治目的。民主在希腊城邦中之所以被看做是“坏的”,是因为民主鼓动了平民的激情,背离了城邦所追求的政治德性;而法国大革命式的民主政治之所以在现代政治中被诟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民主难以产生稳定的政治权威,致使国家陷入不稳定状态,背离了国家理性,使得法国和德国在国际竞争中落后于英美。由此,除非我们坚持一种普遍同质性的世界国家理念,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我们无法脱离国家及其政治性质的规定性,把民主看做一个独立的、有自性的东西,相反我们必须从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的角度来限定民主技术并由此考察民主的效果。


  

  这样一个视角的转换涉及到宪政与民主的复杂关系。因为宪法(constitution)就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构成本身,在逻辑上应当先于政治民主,且由于宪法传承了历史文化价值,甚至分享了自然法或祖宗之法的内容,由此被看做是高级法(higherlaw),由此对民主政治本身构成原则性限制,民主就成为服从宪法规定性的“宪政民主”。但在古典向现代的转型中,人义论取代了神义论,宪法不可能变成神秘的东西,只能是人民民主的产物。在这种宪政与民主互动关系中,我们不得不区分两个“民主”:一种就是“开天辟地”时刻进行创建国家并创制宪法的人民民主,民主作为人民主权的集中展现,高于宪法并创造出宪法,这种民主我们可以称之为“创宪民主”,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之所以被称为“民主革命”就是在“创宪民主”意义上理解的。在这种时刻,民主创生国家并决定了国家和宪法的性质。但这种“开天辟地”的创宪时刻完成之后,人民民主必然要日常化,变成宪政法治国家下的“常规民主”或“宪政民主”,这其实是我们对民主概念最常见的理解。在宪法至上、宪政民主、非法暴乱、民主革命或创宪民主的循环过程中,宪政民主遵循宪法至上的合法性原则,而创宪民主或民主革命则遵循着具有神学意含的正当性原则,如果说社会科学方法可以评价宪政民主的效果,那么对创宪民主或民主革命的评价只能置于政治哲学或政治神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无论以法国大革命为标志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创建的资产阶级的“民国”,还是以十月革命为标志的无产阶级民主革命创建的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在正当性规范意义上之所以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优越于资本主义民主,是由于无产阶级本身的政治德性能够建立起一个以公共利益为先的“德性共和国”,并承担其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或宗教使命,比较之下,资产阶级被马克思主义者批评为道德堕落(比如自私自利),只能建立起“利益共和国”。由此,社会主义民主之所以优越于资本主义民主,并不在于民主在领域和技术上的广泛性和多样性,而是社会主义民主背后隐含着规范意义上的正当性,即民主能够使得大公无私的无产阶级当家做主。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往往要将实现现代化和共产主义规定为人民承担的历史使命,由此政治民主就不是简单的“选主”技术,而且还包含了“调动广大劳动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的组织技术和动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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