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投保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独立外部监督
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公司要与保险人多次接触、反复磋商。在此期间,保险人可以借助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对投保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基于保险人的外部独立地位,与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相比,保险人的监督更有效率。
1.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的监督
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保险公司通常要对参加保险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包括董事和高级职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董事和高级职员遭受索赔诉讼的历史记录,以及公司以往的经营业绩。经过详细、周密的调查之后,保险人会决定是否对董事进行承保或者对其认为风险较高的董事规定特别的承保条件,例如提高保险费率或降低保险金额。在保险人将上述信息告知公司的股东大会之后,股东大会可以根据保险人出具的调查意见对公司的董事进行审查,对于那些不合格的董事,股东大会可以及早将其解聘。[5]此外,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外部约束机制,通过合同条款约束了公司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形成了有效的外部监督。例如,在签订合同之前,投保公司需要向保险人提供最新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对最近一年来公司资产结构的变化,分支机构的增减,是否有过或将要进行兼并重组,以及外部董事的数量等情况,做出准确的陈述。保险人进行详细调查后,对那些经营业绩较差,管理混乱以及外部董事数量较少的公司,不仅会大幅度提高保险费率,严重的时候甚至会拒绝承保。与此同时,对于那些经营业绩较好,管理水平较高以及外部董事数量较多的企业则会降低保险费率。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针对投保公司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以及独立董事的数量将其区分为治理结构优良的公司和治理结构较差的公司,并在保险费率上做出区别规定。相对后者而言,前者不仅容易获得董事责任保险,而且可以享受优惠的保险费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那些治理结构较差的公司采取一定措施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并努力增加外部董事的数量。综上所述,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通过对投保公司相关情况的调查并将上述信息以保险费率的形式反馈给投保公司,以此来推动投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发挥保险人的外部监督作用。
2.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的监督
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监督过程并未结束。一方面,当第三人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索赔诉讼时,董事和高级职员会将第三人提出索赔的事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会针对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的不当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如果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故意实施了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就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时,被保险人不得不用其个人财产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被保险人意识到,虽然自己已经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但是对于那些基于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导致的索赔诉讼,保险人不会为自己提供保护。因此,为了避免用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会有意识的避免实施不当行为。另一方面,如果董事因为实施了不当行为而被提起索赔诉讼,即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了保险金。但是在第二年续保的时候,保险人可能会提高全部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率。此时,个别董事实施的不当行为影响了全体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也会督促董事相互之间进行更加细致和严密的监督。通过以上两方面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不当行为的概率,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如果想要快速发展,必须有一个稳定的并且具有良好架构的市场环境。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从事商业活动,公司不仅仅同自己的股东发生关系,同时还和公司股东之外的债权人、雇员、消费者、公司客户等主体产生密切联系。[6]事实上,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增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公司对每个社会主体的影响也在与日俱增,每个社会主体都可能遭受来自公司和董事的侵害。例如,当社会主体因与公司从事某项交易而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可能实施怠于申请公司破产、欺诈性交易以及不正当交易行为并因此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社会主体因与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而成为公司的雇员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可能会对雇员实施不当解雇、雇佣歧视以及性骚扰行为并因此侵害公司雇员的合法权益;当社会主体因购买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而成为消费者时,可能因为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和瑕疵而遭受损害。除此之外,公司股东、公司客户、公司的竞争对手以及广大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都有可能遭受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当行为的侵害。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消费者、公司雇员、公司客户、公司的竞争对手以及广大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如果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损害了上述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向其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赔偿责任的承担实现了公司对上述主体肩负的社会责任。
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当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施了不当行为并因此导致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公司自身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与此同时,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赔偿能力又极为有限。此时,如果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借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只要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不当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的承保条件,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借助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可以弥补利益相关主体遭受的损失,并以此实现了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