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我国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步构想
目前,学者们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功效的研究仅仅侧重于分散董事的经营责任风险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这两个方面,对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内含的实现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功效,鲜有学者加以论及。笔者认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一种,其保护的重心已经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了第三人。具体到董事责任保险,第三人主要是指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消费者、公司客户等利益相关主体。在发生损害事故时,借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增强了董事和高级职员对上述利益相关主体的赔偿能力,有利于补偿利益相关主体遭受的损失,并进而实现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目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还相当的不完善,尽管证券监管机构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并加大监管力度,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中绝大多数都是中小投资者,他们用来投资的资金通常是自己的养老金、退休金、用来买房、看病或者用于子女上学的教育储备资金。当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时候,如果不能及时弥补他们遭受的损失,不仅会沉重打击他们的投资信心和投资热情,严重时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应当尽量开辟各种救济渠道弥补中小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在这里,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如果投保公司购买的是任意性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则只有当董事基于过失造成中小投资者损害的时候,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董事基于故意实施了侵害行为,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保险金,此时,中小投资者无法借助保险合同获得相应的保障。与之相对,如果在上市公司中推行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则当董事基于故意实施了不当行为并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时候,保险人应当在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垫付赔偿金,并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董事追偿。由此,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基于故意实施不当行为的董事逃脱原本应当承担的责任,收到了一举两得的功效。目前,我国《
证券法》第
69条、第
76条以及第
77条分别规定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以及操纵市场民事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来明确司法实践中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综上所述,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董事虚假陈述责任强制保险,待最高法院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详细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相关法律针对董事对债权人、公司雇员、消费者、公司竞争对手直至广大社会公众的赔偿责任做出详细规定之后,[⑤]可以考虑将董事责任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将其扩展至非上市公司中。
【作者简介】
孙宏涛(1978— ),男,山东济南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
保险法与
公司法的研究与教学。
【注释】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华政经济法学(S30902 )的建设成果。华东政法大学科研资助项目(2008年度,项目编号:08HZK002)的阶段性成果。
在本文中,笔者论述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仅指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合同,并不包括公司补偿保险合同。
“利益相关主体”一词的英文为stakeholders,最早出现在1963年斯坦福大学一个研究小组(SRI)的内部文稿中,是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群体,包括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顾客、供货商等。有人将它译为“相关利益者”、“利害关系人”或“利害相关者”。
Se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London,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Sprinters London Limited, 1999, p.91-108. Ian Youngman,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second edition), Woodhead Publishing Ltd, 1999, p.7-16.
虽然我国《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上述问题还有赖于最高法院在对《破产法》做出司法解释的时候予以明确。此外,在本文第三章中笔者曾经提高,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董事民事责任体系,包括将来修改《破产法》的时候,应当明确规定董事怠于申请公司破产以及从事不正当交易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当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并详细规定董事对公司雇员、消费者、公司竞争对手以及广大的社会公众的赔偿责任。在确立上述董事民事责任之后,可以考虑将其纳入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