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关于我国劳资危机处理的制度安排
1.建立独立的工会,加强劳动者的集体协商能力。
单个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相比总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力量,让劳动者组织起来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劳动者组织了工会形成了自己的组织就有了力量,工会的产生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于平等的地位,就有了谈判的筹码,平等协商就有了可能。
在这里工会必须是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是由劳动者自由推选出来的,这样的工会才有力量。如果工会能真正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国家也就无须过度干预劳资关系,只是在谈判不成的时候出来干预,使自己处于超然中立的地位,反而比较容易解决问题,不易引发劳资危机。
现在我国虽然有世界上最大的工会,但由于工会是一元化的工会,政治性色彩很浓。在具体的用人单位中能否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很值得探讨,很多用人单位的工会成了用人单位行政的附属物,在发生劳资纠纷中很难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在社会现实中甚至出现了用人单位的工会主席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和劳动者对簿公堂的现象。
为使工会能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应允许劳动者自由组织工会,允许一个用人单位成立多个工会,从而引入竞争机制使工会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从而加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的力量。如果劳动者有了强大而独立的工会,劳动者大概也无须烦扰总理为其讨薪了,企业主大概也不敢随意拖欠工资,王斌余杀人案发生的概率也就会大大减少。
2.明确赋予劳动者罢工权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谈判不成,对劳动者来说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罢工,罢工是劳动者争取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利益的分化,罢工时有发生,但我国现有法律对罢工未作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劳动者罢工的权利,一方面削弱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谈判的力量,使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国家又不得不颁布大量的法律,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劳动者利益,但由于政府本身执法能力有限,劳动者的利益仍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劳资危机频频发生,甚至矛盾直接指向政府,政府疲于奔命。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赋予劳动者罢工权,而现实中罢工又经常发生,使罢工处于无序状态,极易由劳资危机演化成社会危机,重庆的出租车罢运事件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