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国应赋予劳动者罢工的权利,同时对罢工进行规范,明确罢工的程序。
3.政府的中立化及建立政府的重大劳资危机处理应急介入机制
政府应当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在劳资关系的处理中应处于中立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有一种天然的亲商现象。在劳资关系处理中,政府很难做到中立。在某些劳资危机事件的背后,甚至牵涉着政府本身的利益,如在全国各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中,政府本身就是通过出售出租车营运许可证获得巨额利益,在此种情况下政府的中立性就很难得到保证。如果劳动者的利益受到用人单位和政府的双重盘剥,劳动者就可能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劳资危机事件也就极易产生。为了减少劳资危机事件的产生,政府应保持在劳资关系处理中的中立性。
在政府中立性的基础上,法律还应规定政府在处理劳资危机时有特别的权利,以化解危机。2002年9月27日-10月9日美国西海岸29座港口一万多码头工人同时进行罢工[4],罢工的起因是代表美国中西部船运公司和码头业主的“太平洋海洋运输协会”与代表码头工人的“国际港口与仓库工人联合会”因集体合同谈判中薪酬待遇以及在雇员权利上的分歧引起的。码头工人的大罢工严重影响了美国的经济,根据美国1947年颁布的《劳资管理关系法》规定,在国家经济和安全受到劳资争议严重威胁时,总统有权要求联邦法院下令停止罢工80天,以利于劳资双方的冷静处理。2002年10月8日旧金山联邦法院根据司法部的申请,下达了重新开港复工的命令,法院的强制复工令为此次大罢工事件提供了80天的冷却期,在此期间劳资双方继续谈判,2002年11月23日劳资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从这次罢工事件来看,美国政府介入的法律依据是《劳资管理关系法》,正是该法的规定为政府的介入提供了法律基础,最终使劳资双方达成了协议。
我国现阶段政府对劳资关系介入过多,但是在影响重大的劳资危机事件中,法律对政府如何介入,政府在处理事件中的权限又没有任何规定,在此情况下政府只能靠行政打压的手段,使劳资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甚至将矛头都引向政府,本来是劳资双方的事件,变成了矛头对向政府的事件。因此,我国法律应对重大的劳资危机事件中,政府介入的条件,介入的程序、介入的权限作出规定,使政府在重大劳资危机事件的处理逐步实现法治化。
综上,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利益已逐步分化,劳资矛盾日益激烈,应允许劳动者自有组织工会,赋予劳动者罢工权,加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判的力量,使劳资争议和纠纷能通过劳资协商和谈判解决。政府应从具体的劳资纠纷的利益中摆脱出来,保持其中立性,通过调解或仲裁来化解矛盾。对重大的劳资危机事件法律应规定政府的介入机制,使重大劳资危机的解决纳入法治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