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笔者将运用新《
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回答上述问题。
一、关于本案真正的侵权人
本案真正的侵权人是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非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因为:
本案从表面上看,似乎侵害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名称权的侵权人是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在自己的店内使用了K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种注册商标标识、所获的荣誉证书、奖状等。然而,通过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Y省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该省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署有有关前者加盟后者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盟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C市以后者加盟店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可以使用后者的所获的荣誉证书、奖状等,但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C市进行宣传,所以,为了绕开合同中的这一禁止性规定,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才出资成立了自己的子公司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欲图用该子公司来盗用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名称来迅速开拓市场,获取不法利益,在本案中,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犹如一颗棋子,被控制公司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控制和操纵,沦为控制公司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可见,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与此同时,作为受害人,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与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着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控制公司(股东),滥用了从属公司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意图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从属公司的债权人,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直接向控制公司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控制公司负责人、从属公司负责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英美法系国家对应有刺破法人面纱理论)和我国公司法第20、21 条,当控制公司滥用了从属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意图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应该对该从属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定,刺破该法人身上的面纱,对法人后面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追究责任,从而保护该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