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有时法律规范即便采用通俗化的语言,也仍然不可能消除现代法律制度对非法律工作者而言无法理解的现象。
再次,法言法语固然在法律人外部精确地分配着利益,但在法律人内部却降低了交易成本,使法律人的行为更有效率。
笔者认为,立法语言的通俗化值得提倡,但通俗化需以不损及法律表述的准确性为前提,对过时的、冗繁的、没有实质法律意义差别的生僻词汇应当抛弃。立法语言中专业术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立法者也不应单纯为通俗而影响法律的准确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立法语言的表述应当遵循在学术语言和日用语言之间进行恰当定位的中庸准则。[8]立法者在选择立法语言时应做到:除了必不可少的专业术语外,应尽可能使用浅显易懂的日常用语。专业术语的必不可少,乃是指该术语无法用日常语言来替代、或者被日用语言替代后行文意义模糊、缺乏确定性的情况。在日常语言因为意义的多样性容易产生歧义时,立法须使用严格的专业语言来矫正。
二、立法语言的准确性与模糊性
(一)立法语言的准确性
所谓语言“准确”,是指书写者所选择词语意义与其试图传递的特定思想感情信息高度吻合。陈望道先生在《修辞学发凡》中指出,法令文字属记述的境界,以使人理会事物的条理、事物的概况为目的。为达到把意思分明地显现在语言文字上,努力的途径不外两途:第一是力求内容本身的明确;第二是力求表出方式的明确。在修辞方法上主要追求把对象分明地分析,明白地记述,因此它们总是采取消极的修辞手法。[9]
准确之所以被作为立法语言应用中最基本的要求和最重要的标准,是因为立法者希望能对读者或听者造成最为特殊的影响,即实现对读者或听者个体行为甚至群体行为的预期控制。准确是立法语言的灵魂,是法律本质的内在要求。有时即使一字、一词、一个标点之差,都可能影响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后果不堪设想。以我国《
宪法》修改为例,2004年3月14日《
宪法修正案》通过时,曾删除了一个逗号。为了删改这个逗号,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们提交了长达450余字的解释和说明。修正案草案表述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审议时有代表提出,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大会主席团经研究认为,
宪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为了避免语言理解上的歧义,建议在最终的定稿中将草案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去掉一个逗号就清晰地表达立法原意。而一个逗号之差,直接关系到公民、集体财产能否得到有力保护。
要达到立法语言准确性之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明确
要仔细辨别词语的含义、性质、适用范围,严格选择词义相近和差别细微的语词。德国法哲学家哈夫特也指出,“只有具备语言上的精确性,法学才能完成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使命。法律工作者必须将其表达的精确性铭记在心。”“法律语言最好是确切的、简洁的、冷峻的、和不为一种激情所左右的,最好的法律文体是出色的文学作品,它们用精确合适的词汇模塑出一种世界经验,并帮助我们通过同样精确的富有美学意义的语言模式,把人类的共同生活调控到有秩序的轨道上。”[10]一方面,为了实现语言的准确和理解上的统一,广泛使用专业术语。在语体上,如前文所述,立法使用的词汇主要有专业词汇和民族共同语中的日常词汇两大部分。法律专业术语的数量虽然不大,但它们的使用频率高、能量大,并且地位独特,构成了立法语言区别于其它语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立法工作中,凡属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叙述说明和对具有法律意义内容的认定,都要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必须使用含义确切的词语。如果立法时所用词语表义含混或有歧义,必然会给法律的实施带来障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另一方面,注意同义词语或近义词语的选择与规范。有些近义词,如“罚款”与“罚金”、“二审”和“再审”、“定金”与“订金”等,乍看起来差别不大,仔细考究,法律含义并不相同,一定要严加甄别,谨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