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代意义也上的法院得以建立的一个基本保障是:中立的法官。不需要法官是圣人,只需要法官以法律为依据、中立判断。一批优秀的法官才能支撑住一个公正的法院。然而优秀的法官首先必须是能够保持中立性。
其次,看看我们的法院,能够称之为“法院”吗?
我想,仔细推敲下。我们不然想象,我们的法院其实在中国即将或已经“消失”或者“早已消失”。或者更确切地说,其实我们从来就没有“法院”。
一、我们司法权往往只是附属,可以说是行政权的延伸。从现有司法权的本质来看,它就是另外的一种行政权。司法权本应该是一种消极的、独立中立的、自由的权力。然而现实中的司法权,极具侵略性,不但积极主动、完全行政化,而且有自己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什么时候是人民、什么时候是敌人,完全只是非法律领域的价值判断,执行或者强制执行就可以。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行政化的法院岂能人人平等。首先,法院内部已经不平等,法官与法官之间等级不同,权力自然不同。其次,一种执行权力的部门,只会依附于更高的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真理。法律面前,权力最大,岂能平等,如此岂非对权力的亵渎、更加不平等。延伸至社会,法律面前岂能平等。既然如此,我们还有必要从心里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支柱吗?或许我们仅仅惧于威慑力,然而在法律面前可以变通的权力,那些拥有者只会更加无视法律。由此,不管是法律的制定者还是我们普通大众,都只是迫于一定的形势而表面显得那么顺从。似乎我们都明白,法律那只是权力人的玩的游戏。
三、如此,权力至上而非法律至上。相信法院、还是相信权力,这样的选择显得有些没有必要。因此,往往只是无法从另外的权力寻求到帮助底无奈情形下,我们才想起了法院。然而就算如此,我们想到的往往是法院的某某人,而非法律。法律至上的理念,只是我们一厢情愿的空谈。
四、法官也有政绩。然而政绩如何评价的理念与执行可以说不异于行政人员。做相信法律、执行法律的忠诚卫士还是谋取更多利益、享受更多权力,就在政绩,而一旦看政绩就得看我们的那些权力者。不管是市长、还是市委书记亦或院长、更高级的院长。然而这并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法官内心里的侠义心肠。在没有任何利益诱惑的条件下,惩罚“坏人”是其骨子里的价值判断。一旦出现利益诱惑的情形后,法官变得犹豫多了。总之,一开始就没有内心中立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