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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院”在中国消失

  
  再则,如果我们不能称之为法院,那它是什么呢?

  
  不可否认,如果我们硬要称之为我们理解的法院,当然可以,只不过这样的法院更具有中国特色。对于目前的法院,如果正如现代意义的法院以及理念来衡量,那么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可以总结出很多问题,也可以为之分析出很多的原因。然而在根本上,我们就错了,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院。

  
  一、我们的法律观念或者更具体地是我们的法院法治观念没有形成。我们国家从来就不是崇尚法律的国度,法律在统治者看来只是工具,一直都是。所以于法律,讲权利不如讲义务。赋予我们的往往首先不是权利,而是义务,尤其是在现实中,一旦法律上门,往往意味着某种不幸。往往叫嚣自己有某种权利的人,最后都被权力所“镇压”,历史上的国家主席就算拿着《宪法》也难逃厄运。我们宁愿讲道德、讲和谐、讲忍耐,但尽量避免讲法律。普通人民这样,其他人的理念也好不到哪里出。由此,大多数的我们,从观念上就不相信我们的法院是一个可以讲法律的好地方。我们也不需要一个讲法律的地方,只是需要有人或者有部门出来协调我们的利益。法院也行、政府也行。古代的衙门就是!既是政府,也是法院。而且,不到万不得已我们尽量不上“衙门”,尤其是普通老百姓这样的想法更加强烈。可以说,我们现在的法院更多只是我们已有观念的体现,叫法院也行,叫第二或第三行政部门其实也不为过。

  
  二、世界上,最难改变的莫过于人的观念。观念的改变不是一朝之事。然而,我们一直认为或者相信一个良好的制度可以促进观念的转变。的确,制度可以帮助我们转变一些观念。然而遗憾的是,我们的某些已有观念又会转变为某种制度。由于存在某种利益的诱惑,往往又形成一种不利的循环。都想要权力,然而至于谁真正把握权力,这才是一个问题。也就这样,现有法院在人看来,只是权力的有意义的补充,被分配到的权力自然有限。加上我们的社会本来就不是很欢迎一个争论的场所,而向往的是一个无讼的和谐社会。法院得到的支持自然有限,因此,为了获取人民的支持,法院也积极营造他们的为民形象。需要讲法,但更需要讲情、讲政治。对法、术、势待把握,也就成为我们法院或者法院领导人的必修课程。

  
  因此,法院自身制度的设置并不是为了一个法律至上的法院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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