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外围制度的存在,也一定程度告诉我们,法院能做到的事情,其他行政机构也能行使。如具有中国特色的上访制度,为之设立的我们信访部门。我们设立各种各样的制度,也就避免了人民动不动使用法律的武器(当然,尽管人民并不愿意这样做,然而我们的制度设置也是很担心,为人民提供不轻易使用法律的各种便利制度),总之万事好商量。
另外,我们的法院自身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尽量保证零上访都成为我们的政绩或者目标之一。
三、由此也可以窥见一斑,我们的法院权力有多大、有多独立,法官有多大权力、有多独立。因为最根本、最简单的原因就是,我们建立的根本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力法院。我们需要的也不是一个拥有太多话语权的权力部门,而更多的只是一个能够执行权力、贯彻权力理念的人民部门。对于权力来说,他们只能是弱者,当然对于我们的权利来说,权力永远是强者。虽然相对行政权力来说,法院显得有点力不从心,然而这样的部门于现实的中国情形来说,正是一种有意的安排。适用与否也许并不重要,毕竟一直以来,我们都习惯这样做,也都习惯这样忍受。“大权力控制小权力、权力控制权利。”尽管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但这样的现状却作为一种理念以及制度安排深深地印在我们的心中。于我们努力希望建设的法治来说,绝对是一种伤害,不仅是制度上的,更是观念、信仰深层面上的。
一直以来,在古有衙门法院化的过程中,最让人忍受不了的是,我们往往想当然地借用人家虚假的外壳却使用自己的“心脏”。还自豪地声称我们是“人民法院”。一直以来,我们也都习惯这样。
所谓“西体中用”。是时候反思了!什么是精华、什么是糟粕?也许再清楚不过了,制度固然可贵,但更可贵的是制度背后的理念,一种能够真正贯彻制度的理念。如果一项制度没有贯彻其理念,徒有其表,而我们却一直只是随便穿穿外衣,也许最后,我们也能成为批着西羊皮的中国狼,然而狼毕竟是狼,穿穿外衣并不能改变我们内心原有的“肮脏”,我们会因此失去更多,包括我们应有的权利以及尊严。所以,我们需要好好反思我们的法院法治之路了!切实建立起法律至上的现代法院司法制度。
当然我们首先应该做的是,让本没有存在的“法院”消失,以正视听!然后,寻找真正的法院或“人民法院”。最后,用真正的制度和权力建立起我们所向往的法治“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