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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中可以看出,从五届到十一届人大的委员长会议,同样保证了少数民族组成人员的比例,汉族与少数民族的比例平均为8:2,其法律依据来自《宪法》。虽然当选人员中的少数民族副委员长比例在持续性的小幅下降,但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宪法只规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24]且选举法中也没有类似“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少数民族代表比例降低情况是人大委员长会议规模减小的必然结果,并且是否某少数民族代表是否能够当选,还要与其个人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来综合考虑,并不是机械形式地保障每一个较大少数民族都要有代表进入常委会,即使委员长会议中某较大少数民族没有代表,但在常务委员会中仍有一定数量其民族的委员来表达他们的主张。从少数民族分析表格中可以看出,进入委员长会议的少数民族代表均来自较大的民族自治区,反映了这些地区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西藏和新疆。从该表数据构成来看,在民族分布上说明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具有代表性。 3.政治面貌 五届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政治面貌的总体构成,如下表所示。 表2.3 历届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政治面貌构成表(1982-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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