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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现代公法统一性探索的路径上

  

  为了完成这一颇为艰巨的研究任务,首先,本书将现代公法的“统一性”分解为共同性、关联性和交融性三个方面。其中,“共同性”是指同一类别的公法制度群之间共同展现、共同分享、共同包含的外在表征、内在特点和核心理念;“关联性”是指比较类似的公法制度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功能搭配、价值协调和结构整合;“交融性”是指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公法制度之间,以及公私法制度之间的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相互渗透。


  

  其次,本书将现代公法制度划分为公法主体制度、公法行为制度、公法程序制度、公法监督制度和公法责任制度五大板块,依次对每一板块的公法制度进行“统一性”检验。研究表明,部门公法之间的共同性、关联性和交融性普遍存在于现代公法制度体系之中,广泛渗透在现代公法主体制度、行为制度、程序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等板块之内。我们进而发现,现代公法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整体,不仅在于公法主体制度、行为制度、程序制度、监督制度、责任制度之间建立了一种前后衔接的纵向制度联系,而且在于不同部门公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关联性和交融性这种横向上的制度联系。


  

  再次,本书为了选择历史的视角来阐释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将公法制度置于一种“历史一现在一未来”的语境中加以考察。借用“统一性”这个标杆,我们通过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两种方法,发现传统公法制度中缺乏统一性,而传统公法学对公法的统一性明显缺乏必要的关注;我们重点描述和解释了现代公法为什么(应当)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并揭示了这种共同性、关联性和交融性的存在前提和主要表现方式;此外,我们还就现代公法应当如何进一步提升统一性、增强制度合力,以全方位回应实现公域之治目标的需要,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变革的对策建议。


  

  最后,本书在章节安排上采用一种先宏观后微观、从面到点、由虚到实的研究路径,在对现代公法主体、行为、程序、监督、责任制度中的统一性加以全面论述之后,选择具体的公法制度分别验证上述各项制度中蕴藏的共同性、关联性和交融性。


  

  如同本书研究所表明的那样,一旦我们撤去横亘于部门公法之间的樊篱,公法研究视野就会豁然开朗,部门公法之间的共同性制度、关联性制度和交融性制度就会俯拾皆是,现代公法制度体系中的“统一性”就会广泛而真实地得以展现:


  

  一是现代公法主体制度的统一性。公法以规范和调整权力/权利关系为核心,首先需要理性设定权力/权利主体,实现公法主体设定和权力(利)义务配置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本书研究的公法主体制度的统一性,包括部门公法间具有共性的制度,例如公权力主体的权力运行制度、议事决定制度、公权力相对人的权利制度;部门公法间具有关联性的制度,主要体现在规则创制阶段、执行阶段和纠纷化解阶段;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主体制度,例如公法人主体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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