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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现代公法统一性探索的路径上

  

  二是现代公法行为制度的统一性。公法以规范和调整公法行为为重心,通过规范权力行为和权利行为实现公域之治的目标。本书研究的公法行为制度的统一性,包括部门公法间具有共性的公法制度,例如部门公法规范授权、规则创制、许可、强制、惩罚、纠纷解决等公法行为制度;部门公法间具有关联性的公法行为制度,主要包括案件移送制度、非诉案件执行制度等;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行为制度,主要体现为如行政契约、辩诉交易等公法行为私法化中的公法行为制度,以及所有权限制、契约自由限制、企业经营限制等私法行为公法化中的公法行为制度,还有混合法(或社会法)中的公法行为制度等。


  

  三是现代公法程序制度的统一性。研究表明,只有当公法程序制度在理念和实质上成为一个具有高度统一性的整体时,程序正义才能得以完全实现,进而藉此实现实体正义。这就意味着公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避免公法程序理念的冲突或者矛盾,避免因其各自为战导致功能相互抵消。本书研究的部门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程序制度,主要有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代理制度、听证制度、证据制度等;部门公法问具有关联性的公法程序制度,主要有议会立法、行政立法、司法解释的程序制度,行政调查与刑事侦察程序制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制度,以及财产、证据保全及其救济程序制度等;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程序制度,主要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和解、调解程序制度,行政契约签订与履行程序制度,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制度,公物使用与保护程序制度,行政裁决程序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行政附带民事赔偿程序制度,以及公共管理事业民营化程序制度等。


  

  四是现代公法监督制度的统一性。本书研究的部门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监督制度,主要有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和立法审查制度,立法机关弹劾、行政监察与检察监督制度;部门公法间具有关联性的公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在公法制度安排上的分工合作和机制设计上的相互衔接等内容;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监督制度,主要有独立管制机构和专门法院(庭)的兴起,强制缔约、公法合同以及规范选择适用机制、权利保障的国际化等彰显公私法融合的公法监督制度等。


  

  五是现代公法责任制度的统一性。责任是法律的生命。本书研究的部门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内部基于层级监督形成的责任制度,以及不同权力之间基于制衡需要形成的责任追究机制;部门公法中具有关联性的公法责任制度,主要体现为部门公法中诸如国家赔偿制度等相互交叉的公法责任制度,以及诸如行政处罚责任、刑事制裁责任等相互借鉴的公法责任制度;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责任制度,则体现为公、私责任形式与承担方式之间的交融性,前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有集中体现,而行政合同责任制度则为后者提供了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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