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司法实践中,努力真正贯彻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反对特权和歧视。
三、完善总则的犯罪规范
这里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犯罪概念
笔者认为,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19和20条对于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概念之下,可以加一款:思想不是犯罪;思想的表示只有在违背刑法的明确规定、情节严重危害较大时,才受刑罚处罚。在总则确立保护基础的情况下,分则应当修改相关的条款。
(二)未成年人犯罪
这个问题涉及的面较广,不仅涉及刑事实体法,还涉及刑事程序法、司法组织法和刑事政策的调整。笔者认为,依照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我国的刑事法应该作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1.以司法机关为主导,密切结合社区组织、学校、家庭对有轻微不法行为或者不良行为的少年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必须进行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接受社区组织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品德教育。
2.对被指控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审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委托社区组织、教育机构监管,不予关押。犯罪情节严重必须拘留、逮捕的,应当得到检察机关批准;并尽快对案件予以判决。羁押期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
3.创设专门的少年法院,主管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与执行,以及对这些未成年人在假释、缓刑期间的监督、管理。
4.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门一章,具体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包括:(1)严格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2)对未成年案件应该在立案后的最短时间内予以审理、判决,至迟不超过一个月,更不能被无故拖延;(3)未成年人审判必须采用合议庭的方式;在未建立少年法院的地方,由专门的少年法庭负责;(4)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5)保障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利;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