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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视角下的中国刑法改革建议

  

  5.利用我国现有的刑法资源来减少对未成年人监禁刑的适用,包括:(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2)暂缓判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少年法庭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暂时不判处刑罚,而是由法院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被告人回到社会上继续就业或就学,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的表现予以判决;(3)缓刑。对未成年人应该实行更宽松的缓刑条件。建议对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未成年人都可以适用缓刑;因为这部分未成年人罪行不是特别严重,而且很多是初犯或者偶犯,主观恶性也不大。


  

  6.将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的审批决定权交由少年法庭,公安机关和工读学校仅负责执行;法院应定期与公安机关和工读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的改造情况,以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7.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制度的适用。(1)减刑。加大减刑力度,放款减刑条件:在执行期间,未成年罪犯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就立功表现的,就应该减刑。减刑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3;(2)假释。对于未成年犯的假释期限条件可规定为:有期徒刑逾1/3,最短不超过6个月;无期徒刑逾7年,得许假释;《刑法》第81条第2款不适用于未成年犯;引入法定假释,规定未成年犯有期徒刑服刑至3/4,无期徒刑10年,必得假释。


  

  (三)关于特殊防卫权


  

  笔者建议,《刑法》第20条第3款可以修改为:当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和其相当的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维持了立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致人伤亡的情况予以强调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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