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其他的刑罚制度
在自由刑方面,笔者认为,只有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才能使我国刑罚体系更趋于轻缓化和合理化,符合国际现代刑法的发展方向。在没收财产刑方面,有必要进行以下调整。
1.严格限制没收财产刑的配置范围。对严重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及其他有组织的犯罪,可以配置、适用没收财产刑。对一般的贪利型犯罪则不需配置、适用没收财产刑。如果需要对此类犯罪从经济上加以惩戒的话,可以适用罚金刑。
2.扩大罚金刑的配置、适用范围。
3.对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构、执行程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三)关于保安处分或保安措施
在中国保安措施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治疗、强制戒除等,而其中的劳动教养制度积弊最多,也一直为国际社会所诟病。笔者认为,在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以后,劳动教养及其他保安措施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否则将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道德形象和地位。具体而言,劳动教养等保安措施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上,引进“人身危险性”概念。世界各国保安处分的基本适用条件都是建立在“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1)我国刑法是行为刑法,是结果本位的刑法,而没有行为者的存在余地。这与人身危险性在立法上的阙如密切相关。这与现代刑法既重视行为也重视行为人的趋向不符。因此,人身危险性概念的引进在立法上能弥补刑法制度的空白之处。(2)是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的前提条件。保安处分(或相同功能制度)在中国只是个体系化进而科学化的问题。而保安处分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对行为人的危险性的承认与研究,从而据以确定保安处分的对象
2.强度设计上要分门别类地规定处分期限的上限和下限,由法官在法定幅度内针对具体对象确定处分期限。(1)对于被处于劳动教养的人第一次给予预防拘禁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第二次以及多次给予预防拘禁的期限为2年至3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2)对于被处于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规定为1年至2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易于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如果处分期限过短,不利于对其教育、感化、矫正效果的巩固。如果处分期限届满,还不满16周岁,应当将处分期限延长至被处分人年满16周岁为止。(3)对于被处于收容教育、强制治疗的人可以只规定下限6个月而不规定上限。对于收容教育中未患有性病的人重在加强思想教育,使其能选择正当职业。对于已患有性病的人根据其治疗情况可以随时申请鉴定,性病治愈即可解除强制治疗。(4)对于被处于强制戒除的人规定为2年至3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根据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经验,生理毒瘾的戒除只需1年,但心理毒瘾的戒除则需1年至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