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人权公约视角下的中国刑法改革建议

  

  5.对明知是借贷纠纷而仍作为诈骗罪对借贷人予以羁押的,应作为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6.对《刑法》第251条规定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进行修正,将现在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犯罪主体。


  

  7.在刑法分则中增设“煽动种族仇恨罪”和“煽动宗教仇恨罪”。


  

  (二)关于国际犯罪


  

  对很多与人权相关的国际犯罪,在我国刑法尚属空白,在批准《公约》之前,亟待在刑事实体法中加以完善。建议在我国刑法中设专章规定国际犯罪,其中具体罪名如下:灭绝种族罪;种族隔离罪;种族歧视罪;酷刑罪;反人道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奴隶制及与奴隶制相关的犯罪;劫持人质罪;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


  

  (三)关于两种特殊的犯罪


  

  包括前面提到的酷刑罪。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在刑法中规定专门的酷刑罪。可以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一章中将酷刑罪作为独立的一节加以规定。将一些最有可能涉及酷刑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拘禁等罪名包括进去,同时在其他有可能涉及酷刑但比例较小的犯罪如非法搜查、报复陷害、玩忽职守等罪名中规定,如涉及酷刑,应按照酷刑罪中相应的罪名论处。


  

  2.鉴于刑法中的刑讯逼供罪名本身规定并无较大缺陷,可以考虑在条文中对“刑讯逼供”作出详细说明,但重点在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以及严格执法。


  

  3.对于故意实施的超期羁押应明确规定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


  

  4.对于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可以列入广义的酷刑的范围,有必要在酷刑罪一节中一并规定,并为其设置相应的、性质上属于保安处分的非刑罚处罚。


  

  5.鉴于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禁止酷刑和残忍的待遇或刑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禁止的范围必须扩及体罚,包括以毒打作为教训和罚戒措施。在此方面,宜强调指出的是,第7条特别保护教育和医疗机构内的儿童、学生和病人”,可以考虑在酷刑罪中设定类似“非法体罚罪”的专门罪名以保护上述儿童、学生和病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