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官对案件的陈述应当列举治安法院认定的事实,但不包括认定事实的证据。唯一的例外是当上诉人声称没有证据能够使治安法院据以合理地认定某一事实时,陈述案件时必须简要地叙述认定事实的证据。陈述案件时还必须写明指控案件的性质、当事人对法律问题或者管辖权问题的主张及其依据、治安法院的决定以及要求高等法院解决的问题。陈述案件的文书至少要由两名原来参与审判的治安法官签名,也可以由书记官代他们签名,然后送达上诉人或者他的律师。申请人必须在10日以内送交高等法院。上诉人还必须在案件陈述书递交高等法院4日以内向答辩人提供上诉通知书以及案件陈述书的复印件。上诉通常至少要等到送达该项通知8日以后才会审理。在上诉审期间,因治安法官的判刑而在押的上诉人可以向治安法院申请保释,如遭拒绝,可以向高等法院法官再次申请。
案件陈述式的上诉由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审理。合议庭至少必须由两名法官组成,如果两人组成的合议庭意见不一,以赞成下级法院的法官的意见为准做出判决,驳回上诉。该法庭不听取证据。上诉审采取上诉人与答辩人法律辩论的形式,辩论完全依据案件陈述书中陈述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引起了治安法院尚未审理的法律问题,而治安法院如果审理了该问题的话,本来会为上诉人提供一个针对指控的很好的辩护理由,那么,在不需要认定新事实的前提下,分庭可以审理这一问题。审理终结时,分庭可以“撤销、维持或者变更”治安法院的裁判,或者将案件发回治安法院重审,并附上自己的意见,或者做出其它适当的裁判,包括对诉讼费用的裁判,如改有罪判决为无罪判决,或者以有罪判决取代无罪判决并且直接判处适当的刑罚,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等。
需要指出的是,案件陈述式的上诉不仅适用于治安法院的裁判,而且适用于刑事法院对与根据正式起诉的审判无关的事项的裁判。这主要是指刑事法院支持或者驳回对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的二审裁判。因此,在刑事法院没有获得支持的上诉人(不论是在治安法院获得的定罪被刑事法院撤销的控诉方,还是在刑事法院获得与治安法院同样处理结果的辩护一方),都可以通过案件陈述的方式再一次向分庭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也必须是刑事法院的裁判或者程序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超越权限,而不能以其裁判证据不足为理由提出上诉。上诉的程序与治安法院陈述案件的上诉程序大体相同。在上诉审期间,上诉人可以由刑事法院法官或者高等法院法官批准保释。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在处理该上诉时享有与处理来自治安法院的上诉同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