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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三种途径的法律分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低于10%

  
投资范围

  
(一)A股股票;

  
(二)债券;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权证;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A股股票

  
A股股票

  
限售期

  
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其余资金的锁定期为1年

  
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或遵守其他更长的限制期限限制

  
委托券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只能委托一个券商

  
只能委托一个券商

  
信息披露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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