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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官员复出任用的制度设计

问责官员复出任用的制度设计


胡西武


【摘要】近年来,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不规范的问题,日渐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本文以现有党内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从问责官员复出制度设计的意义、原则和重点三个方面,提出了构建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的设想,试图找寻一条问责官员复出的规范化路径。
【关键词】问责官员;复出;制度
【全文】
  
  引言: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虽然《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尚未对外公开,但《暂行规定》的制定,必将加快推动对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以期更多的专家学者来关注问责官员复出问题,从而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从中央到地方问责制度建设的进程,以多名省部级领导被免职为标志,我国开始了追究失职渎职领导干部、打造责任政府的新时代。从“非典”疫情到山西矿难,从松花江污染到“三鹿”问题奶粉,从“华南虎照”到瓮安事件,人们看到了问责官员产生的巨大威力,官员问责制度也因此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叫好。

  
  但是近期,一批问责官员的悄然复出,甚至是异地升迁[①],引发了公众对问责制度的质疑。高调问责、低调复出,公开问责、悄然复出,从严问责、从宽复出,这种前后的鲜明对比,让广大干部群众对问责制度的持续性、问责官员复出的合法性、干部任用工作的公开性更为关注。因此,有必要对问责官员的复出进行制度上的科学设计安排。

  
  一、建立问责官员复出任用的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建立问责官员复出任用制度是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内在要求。完整的领导干部问责机制,既包括对有过错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还应当包括对问责官员的再次使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辞职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设计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两种问责方式。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对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情形,不宜于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职务。”第十九条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②],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同时对上述两种问责方式的法定事由、问责程序和救济方式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是对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复出的问题没有涉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细化规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或平级重用有详细规定,但对党政干部的平级调动特别是受处分或者被问责的干部的重新使用和再次复出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上述的制度空隙的存在,使得问责官员的复出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随意性;问责官员的悄然复出,事实上让问责效果打了折扣。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龚维斌教授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没有科学的制度支撑,官员复出缺乏严格的程序性,会令官员问责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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