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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官员复出任用的制度设计

  
  第二,要明确复出条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因此,要围绕“实绩突出”这个主要考核指标,设计细化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一是要明确复出的时间条件。从受处分或辞职、免职之日起,至新的工作岗位的安排,这个期间应当予以明确。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原则上确定一个时间区间,即在这个时间区间内才能够而且应该对问责官员进行职务安排。同时要明确问责领导干部重新担任或提拔使用的时间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在新的工作岗位必须工作一年以上。二是明确复出的任用条件。对于问责领导干部复出担任新的职务,应该明确任用条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条件:案件或事件已经处理完结,领导干部已依照相关规定承担了领导责任,问责领导干部已经充分认识了错误并提出了有效改进办法,问责领导干部工作能力能胜任新的岗位,等等。此外,还要明确重新担任或提拔使用的条件,依照上述规定,即实绩突出,可以围绕实绩突出,根据不同的工作要求,设计出具体的考察指标。三是要明确问责领导干部的程序条件。应当对问责领导干部的复出制定一套严格的程序,不经过特定的复出程序,不符合一定的程序条件,问责领导干部就不能复出。

  
  第三,要明确复出程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要进行严格考察;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等等。与这些程序相衔接,问责官员的复出,也必须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包括复出的提名程序、考察程序、讨论决定程序、公示程序等等。通过程序的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整个复出任用中的实现。具体来讲:一是要明确提名程序。问责领导干部的复出,可以由组织部门提名、上级领导提名或群众推荐提名等,要分别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规范提名程序。二是要明确考察程序。问责领导干部复出的职位,虽然是平级职务或下一级职务,但仍然需要坚持严格考察。考察的重点在于问责官员是否真正认识了错误,是否真正汲取了教训,是否适应拟任职务的岗位要求,等等。三是要明确讨论决定程序。问责领导干部的复出,仍然应坚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采取票决制,由党委(党组)集体决定。四是要明确公示程序。虽然《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但是由于问责事件的公共性,尽管问责官员的复出不属于提拔,仍然应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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