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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一)

  
  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有组织性犯罪公约》等国际性公约,而我国目前腐败问题仍然不容乐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待完善。首先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主要是最高刑过低,无法有效地发挥刑法规制机能和刑罚威慑及惩罚功能。同时由于立案标准的偏低,尽管经过几次解释入罪数额不断提高,但与现实相比,有放纵犯罪之嫌。2008年《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出台,给理论界巨大的鼓舞,也向司机机关传递了喜讯。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争论又告一段落,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这一罪名,以期立法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而方便司法,推进刑事法治的进程。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本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为职务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不是极为重要的罪名,但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不足和司法不完善,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仍有很多争议,主要表现在:

  
  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

  
  一般认为,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1]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应当清正廉明,奉公守法。在腐败形势日益恶化的情形下,明知拥有巨额财产来源不合法而不主动上报,有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影响了我国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在司法机关要求说明合法来源下,拒绝如是交代,妨碍了司法机关进行反腐的正常工作,因此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但是理论上关于本罪的客体还有以下不同观点:(1)国家工作人员不愿说明非法财产来源的目的,实质上是自我包庇,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中来源不明的财产或支出,不论来源何处,涉及的均为财产关系,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3)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廉洁公正的形象,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4)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产权。[2]

  
  所谓犯罪客体,即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法益,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是划分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的基本依据。从本罪的罪状看,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是典型的身份犯罪,显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为人无法说明来源合法,无疑影响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此外,持有巨额不明来源的他人财物或者收入,尽管财物或者收入的性质和来源不清晰,但是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侵犯公私财产权。以上四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本罪的犯罪客体进行表述,下面分别作一评析:第一种观点从检察机关的侦查职务犯罪的职权出发,揭示了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持有巨额财产的来源,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此观点对于一些行为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比如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查活动,但由于记忆模糊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详细具体的财产线索,就不能理解为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分别从财产关系、职务行为的本质特征两个角度说明了本罪的犯罪客体,但都有失偏颇。第四种观点综合了第二、三种观点的内容,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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