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禅说:“请你把你的儿子留在我家便是了。”
也速该说:“我把儿子留下,我儿自幼怕狗,请不要让狗儿吓着我儿。” [2]
从这段谈话当中,我们能感觉到,有一种先于他们而存在,并且对草原上任何一个人都当然地具有约束力、都有导向性、为每一个个体的人所认可并能发自内心地遵守的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就是蒙古先民社会的习惯法。在孛儿帖嫁给铁木真之前,铁木真须先在孛儿帖家中住一段时间,这正是母系氏族婚姻的遗风[3]。
(三)父权否定婚姻自主权
婚姻应该是成年男女之间的个人的事情,但是,从早期的先民社会来看,婚姻的自主权,在级阶社会的法律视野里,总是被家长权取代――不管这是出于政治上的考量还是出于军事上的考虑抑或是其他――在蒙古先民的生活当中,这种家长权取代子女的婚姻权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当都蛙锁豁儿为朵奔篾儿干求婚时,他未去征询阿阑.豁阿的意见,而是径去其父豁里刺儿台篾儿处,而豁里刺儿台篾儿干也未征询其女阿阑.豁阿的意见,就答应了朵奔篾儿干的提亲,两者之间便缔结了婚姻契约,并最终履行了该契约[4]。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铁木真与其妻孛儿帖身上。他们之间婚姻的缔结完全由双方的尊亲属完成。婚姻双方不是婚姻缔结的主体,而成为了婚姻缔结的客体,他们在这一过程当中,没有任何权利,只具有履行婚姻契约的义务。因此,在早期蒙古先民社会里,家长权是一种可以取代子女的婚姻自主权的一种权利。
这种主婚权的行使主体,不仅仅限于父亲,也有可能由其兄长等尊亲属来行使。朵奔篾儿干与其兄都蛙锁豁儿遇到阿兰豁阿时,其兄都蛙锁豁儿便决定娶其给弟弟为妻。此是一例,在这一例中,兄长行使了对弟弟的主婚权。只是从材料上来看,兄长在实现这种主婚权不如父亲更具权威性罢了[5]。
二、古代蒙古婚姻习惯法的形式
古代蒙古先民的婚姻形式可作如下的几种分类:聘娶婚、掠夺婚、收继婚、妻姊妹婚。
(一)聘娶婚
这种婚姻形式,在长期的积累,已经形成了一些自己独特的传统形式。蒙古先民的婚姻程序有以下几必经的程序:
求婚 这是婚姻程序的第一步。蒙古先民有早婚的习俗,当男妇双方还是未成年时,父母就会从部落外寻找合适的对象。这种权利的行使,从史料上来看,归于父亲。这从也速该与德.薛禅缔结婚姻一事可知,也速该完全行使对铁木真的婚姻权;同样,对于该婚姻,德.薛禅也完全行使了对于其女孛儿帖的主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