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调研,就草案的修改与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法律专家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如2009年1月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人民大会堂宾馆召开了征求“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及部分条文修改方案的意见”的专题研讨会,研讨会由郎胜主任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特聘专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前副主任委员祝铭山,法学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等共计二十余人参加了此次专题研讨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同志也列席了会议。此次专题研讨会集中讨论了绑架罪的刑罚修改、妨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也于2009年2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
2009年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交了在二次审议稿基础上修订形成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并向委员长会议作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了三个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1)针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6条对绑架罪增设的“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将起刑点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情节较轻”的绑架行为的法定刑起刑点修改为五年有期徒刑。(2)根据一些常委和有关部门等提出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新增设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中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3)根据一些常委和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新增设的在二次审议稿中列入受贿罪条文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两款单设条文予以专门规定。[4]2009年2月18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
3.第三次立法审议及通过。2009年2月25日至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第七次会议,并于2月25日下午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部法律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还向本次会议报告了2月17日向委员长会议所作汇报中提出修改意见的上述三个问题。[5]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6日上午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经审议,大家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该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委员提出的一些意见,有的可在司法解释中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可在以后修改刑法时一并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上述情况于2月27日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提交了关于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6]至2009年2月2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这次会议以161票赞同、4票弃权(共计165人出席)表决高票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当日发布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此,《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出台。
(三)修法的意义
首先,《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乃是基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惩治与防范有关犯罪的迫切需要所作的及时回应,其增强了刑法的适用性、针对性、时代性和科学性,裨益于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对于实现刑法的与时俱进和科学发展,乃至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科学化与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