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功能有限的观念还未完全确立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精辟地指出:“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8]科学的现代刑法功能理念认为:刑法所调整的利益广泛而重要,刑法对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最为严厉,因而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就有了“最后法”的特性,即刑法是在其他法律所无法调整、所无力制裁时才发动,刑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后盾,因而要慎用刑法。由于在现代社会,犯罪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各种危害社会行为的不同性质及不同危害程度,刑法的功能又是极为有限的,既不可能用刑法来消灭一切犯罪,更不可能用刑法来对付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解决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不能一味地依赖刑法,而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并在社会基础和相关制度上减少滋生犯罪的条件。笔者认为,上述刑法功能有限的现代刑法理念尚未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例如,《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增补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传销行为在国际上并非都是违法的,某些传销活动在有些国家是合法的商业行为,我们不区分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而一概视为非法,又把其组织行为升格为犯罪对待,是否有刑法膨胀之嫌?又如,《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增补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活动罪,也表现出扩张刑法功能的态势,既然被组织者进行的只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一般违法行为,那么为什么组织者就成了犯罪?此种行为入罪化的根据是否充分?再如,《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将国家工作人员之近亲属等五种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入罪,尤其是该条第2款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主体纳入且没有离职时间的限制,而且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也入罪,其正当性、尤其是其入罪主体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推敲的。此外,《刑法修正案(七)》仍只限于对刑法典分则进行修改,而没有对近年来已凸显出来的某些刑法典总则规范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修改时,忽视了罪刑之间的协调,有欠缺周全考虑之处;有些立法用语的表述涵义不明,范围难以确定,容易造成司法适用的困难;等等。这些都是我们今后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地方。
【作者简介】
赵秉志,北师大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李适时:《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2008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如2008年8月28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就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来的对《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函,该院于2008年8月29日在院长赵秉志教授的主持下召开了关于对《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征求意见的研讨会,形成了《北师大刑科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讨论意见》。参见赵秉志等:《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讨论意见》,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8年12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2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9年2月27日)。
赵秉志:《
刑法调控范围宜适度扩大——解析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载《检察日报》2004年3月25日第4版。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