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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名商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一)行政责任追究

  
  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均可以采取诉诸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解决,实践中多以行政救济途径为主,并且经过证明行政制裁手段在我国现阶段还确实是必不可少的[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可以采取的的行政救济手段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还对无故妨碍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给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以确保监督检查的权威和实施,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可以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救济

  
  《反不正当竞争法》除规定了行政救济手段之外,还在第二十条对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定“仿冒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商标法》第56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刑事责任追究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之外规定了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会员。电 话:86(10)59208942;传真:86(10)85111013;电子邮件:hongjiang.li@unitalen.com
【注释】尹显庆:《论知名商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摘自:www.lawtime.cn,2009年7月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知名商品的含义与认定》,载《工商行政管理》,1995年第6期,第40页。
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46号):同意你局意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依法予以保护。
尹显庆:《论知名商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摘自:www.lawtime.cn,2009年7月9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著:《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精析》,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2—263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参见:《若干规定》九条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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