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自身组织较为混乱,内部领导职能不明确
由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特殊性质,成员之间既是同学又是同事,关系处理较为困难。在分配工作时不可避免的会顾虑到情面,力图做到机会共享,难免会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既不利于维护内部团结也不利于充分维护当事人利益。
(4)机构内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虽依托于本校法学院有较雄厚的人力资源优势,但也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人员流失现象,再加上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学生性质,理论功底的欠缺,实务能力较差,限制了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这与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质和初衷是不相符合的。
(5)管理不够规范,相关机制缺乏
虽然大学生法律援助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工设备,有一部分甚至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这无疑给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缺少必要的奖惩机制,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者将自己的业余时间甚至是学习时间无偿奉献给法律援助事业,接受一定的奖励是合情合理的,这样做既有利于发挥学生积极性,也有利于吸引一部分人才加入法律援助事业。
(6)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内部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有待加强
由于条件的限制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情况不容乐观,相当部分的受案资料都有遗失,甚至有些机构没有建立受案登记制度。这就失去了总结经验教训的第一手资料,不能很好的发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实践作用。受案登记相关表格设计、资料整理方式缺乏统一性,查找困难,相关机制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工作开展。
四、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对策
(1)完善组织内部规程,明确奖惩措施,建立系统化的领导体系,完善领导负责制;
坚持以大三学长为骨干,以大二学生为辅助,以大一学生为后备的三层管理模式,坚持隔代培养,由大三学长负责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有功必奖,有过必罚,激发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同时健全法律援助的各种具体规定,做好法律援助案件记录汇总,及时分析研究典型案例,定期讨论研究。
(2)加大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投入,解决大学生援助组织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