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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读者是谁?

  
  三

  
  法典语言尽量通俗化的主张,应意在防止法典因过于学究化而佶屈聱牙、艰深晦涩,而不应矫枉过正,奢望选取最通俗语言让普通民众都能读懂。因此,民法典的读者不仅不应预设为法学研究者,也不应预设为普通大众。民法典的读者,应预设为法律职业人,即以法律适用为职业的司法官与律师。法典确认人的权利,权利的救济有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分。前者之发生,多出于权利人自发的权利意识,未必一定熟悉民法典,救济的内容也全凭权利人根据其性情和能力而定,民法典不可能量身定作;后者之发生,先适用程序法典,而后才有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的适用,且适用主体为国家,而非权利人。所以,法律职业人是民法典的直接使用者,也是最为频繁的使用者,普通大众只能是潜在的使用者,纠纷发生时方有可能与民法典真正结缘。对民众来说,民法典就像一部“论语”,有兴趣就拿来翻看,不懂可求教央视“百家讲坛”,无兴趣则有可能终身不去触摸;民法典也像万里长城,有机会就去旅行,不知去路可借助导游,没机会则一生不能游览,但尚且知道中国有座长城。如此对待民法典内部规则的态度,足以。

  
  然而,为何说民法是大众法、市民法、权利法、人法?不是说其语言人人都懂,而是说其内容确认权利,关怀人民。关怀人民的中国民法典,不在于它能够让人人看懂、读通,而在于它通过民法精神的弘扬和权利理念的宣告,让人民都有做人的资格,有尊严地为人处世,当人民的权利遭遇侵害时,它能够告诉法律职业人正确司法,保障人民的权利。至于是否掌握其具体规则,读懂弄通条文的准确涵义,不应成为判断法典优劣的标准。当然,正如前文所言,民法典的读者也不应预设为法学研究者,使民法典沦落为抽象的学术著作,那样,不仅法律职业人在适用法典时困难重重,普通大众更是无法接近。一言以蔽之,民法典既不应成为学者们的独门绝技,也不应成为大众的通俗读物,它最应成为法律职业人的核心宝典。

  
  立法者先行预设民法典的读者,目的在于选择最合适的意象表达方式。民法典的预设读者不同于民法典的实际读者,前者是民法典的作者出于语言选择之需,事先假设的最适宜读者群体;后者则是民法典作品颁布之后的实际阅读者,包括法律职业人,更包括普通大众,不管其是否受该民法典空间效力与对人效力的约束。主张民法典的读者是法律职业人,并非排斥普通大众阅读民法典,更不是有意制造立法者、民法典与普通大众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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