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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解政协民主监督中“第二十二条军规”的法律思考

  
  纵观国家的产生和权力的配置过程,我们至少可以廓清两个问题:其一、所谓国家权力,实际上就是凝结在国家法律上的公民权利,权力的大小是以公民权利的付出成正比的,权力体现的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即权力主体迫使权力对象违心地实行自己意志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大小强弱,是由权力主体掌握的社会资源的多少及稀缺程度所决定的,国家掌控的资源越多,公民所支配的资源就越少,在一个国家中,资源是有限的,但配置的方式是无限的,以最少的资源耗费,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是社会成员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而这种价值目标,只有当有限的社会资源与最佳的配置方式相结合时才能实现,而最佳的配置方式,只有在社会成员对资源的配置具有充分的自主权的情况下,因时、因地、因人来决定,如果将社会资源的配置,全部交由政府包揽,势必形成“拉郎配”,不但会挫伤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而且会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无端耗费,窒息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公民当自己的权利让渡,通过正当渠道无法实现其价值预期时,便会从非正常途经去争取,使社会重新陷入无序状态。因此,法律对权力的设置,应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疏而不漏为尺度,除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需要公民必须遵守的公共规则外,尽量节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尽可能给公民的权利留下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试图把公民日常行为及社会组织的职能工作毫无保留地纳入国家权力的范畴的构想,是不切合实际的。其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权利与权力,虽然具有各自的运行范围,但既不是互相空转,也不是相互重合,而应该是相互对接的良性互动。国家权力为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而设置,也必须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启动,以实现权利为归依。因为权利主体对自己某一权利的主张或行使,就意味着义务主体对相应行为或利益的克制和让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互动,在社会手段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必须借助国家权力才能达成,在法治社会中,国家权力只有在法律具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律就是国家协调这种利益冲突并维持必要秩序的正式代表和工具”[5]。

  
  四、政治监督的效力评估及价值取向

  
  政治监督是政治主体在政治管理过程中,为保证公权机关在所担负的职权的正当范围内和轨道上运行,而对其进行监视、检查、控制和纠偏的各种活动。旨在于抵御权力的腐蚀性,避免普遍利益受到特殊利益的干扰,以保证政治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它体现的是政治主体之间监视、控制和制衡的一种权力关系,是实现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利的分配、整合的协调机制。我国政治监督的基本形式有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

  
  (一)法律监督的利弊分析

  
  法律监督又叫国家监督,它是指国家法定机关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检查、督促和纠正各执法主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活动。广义的法律监督包括了国家机关各权力主体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仅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律监督有为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两种基本形式:横向监督是将政治权力按大体均衡的原则分解为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政治主体来行使,各政治主体地位相对独立,互不隶属,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对权力进行相互制约与制衡,即某一政治主体可以限制其它政治主体权力的行使,但自己权力的行使也同样且必须接受其他权力主体的限制,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标本,我国由于国情不同,不能照搬这种模式,但也吸收了其中一些具有普世价值的政治文明成果,如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上,把立法、行政、司法适当分开,在立法权的配置上,把把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部门法及地方法的立法权限适当分开;在行政权的配置上,将行政管理的职能分解到不同的部门,让它们在规定的范围内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在在司法权的配置上,又把侦察、检察、和审判三权适当分开,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等等,这种形式制衡效果好,且具有公平、公开的特质,社会公信度高。但由于权力都有不受制约的扩张倾向,各权力主体为了使自己的权力在相互制衡中取得优胜地位,都会对自己的权力进行扩大化解释,容量引发权力竞争,导致权力的恶性膨胀,因此这种监督方式的弱点是:资源耗费大,运作成本高、工作效率低。纵向监督是政治主体的领导核心为了统治或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被领导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力和地位是不对等的,它体现的是上级对下级的精神或物质的支配力量,以法纪处分和物质处罚为主要表现形式。这种形式简单易行,见效快、工作效率高。但由于权利和权力过于集中,而且权力大小与监督力量的强弱成反比,容易产生腐败和专制。为了扬长避短,现代民主制国家在法律监督上,对上述两种形式,一般都会兼容并蓄,但究竟以哪种方式为主,这就要根据各国的国情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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