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着力搞好创制性监督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既是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者、创立者,又是国家制度运行的领导者。而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很大程度上来说是通过行使创制权来实现的,如制定国家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等,包括人大在内的国家机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行使的是复决权,即对党组织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它变为国家意志。由于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卓越贡献,形成了人心归附的政治权威,其建议大都会顺利通过。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这就意味着党将会和政协共同行使创制权,而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中,制度问题具有根本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6]政协应充分利用自己的政治优势,对国家制度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执政党的创制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因为一项科学的法律制度,可以预防无数恶性事件的发生,其意义非同小可。
【作者简介】
李静美,单位为政协湖南省临湘市委员会。
【参考文献】[1](2006年8月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政协委员求见教育局领导官员阻拦竟要打110报警》的报道,大体经过是:8月4日,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就广州一名中学生的高额择校费问题,前往广州市教育局了解情况,在出示了委员证和省政协常委的介绍信后,孟浩求见该局领导的要求遭到拒绝,当他准备自己上楼找领导时,该局办公室陈副主任当场表示:“如果你要闯机关大楼,我就打110报警!”此事被媒体披露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为2006年广东十大法律事件)
[2](刘少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思考》,2008年《湖南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论文集》)
[3](张海英《从法律角度谈对政协民主监督相关问题的认识》,《辽宁政协网》2007年4月26日)
[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7页)
[5](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6]([英]罗素《自由与学院》转引自《中外名言大全》司马晓蒙主编,华艺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
[7](参见周蔚《社会制约权力——市民社中权力制约模式的选择 》,《理论观察》2008年第5期 )
[8](任宝祥《民主监督三题》,《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9](参见毛磊、杜文娟《二十年磨一剑 ——记监督法出台前后》《人民网》2006年9月15日)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11](参见蒋南林《浅析人民政协制度的法律化》,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论文集》第544页)
[12](参见李昌鉴《人民政协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2005年11月3日在成都第二期全国政协委员学习研讨班上的讲座,《四川政协网》)
[13](参见吴昊《政协,如何破解民主监督的难题》、《同舟共进》2006年第11期)
[14](参见《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5年2月18日)